任何为营利目的从事捕捞、运输或销售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的人,须首先从该部门获得活体淡水鱼饵执照,以便为上述目的持有该鱼。委员会可制定规章管理此类执照。
执照应按日历年签发,或者,如果在该期限开始后签发,则签发至该期限的剩余部分,并可因违反其条款而被吊销。
根据第 12 部分(自第 15000 条起)的授权,养殖、持有或销售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则不需要此类执照。
本法典中关于商业捕鱼、包装或加工执照、关于从事商业渔业人员的报告以及渔船船主或经营者要求的声明的规定,不适用于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的捕捞、运输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