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60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捕捞、运输或销售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来赚钱,你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个特殊执照。这些执照按日历年签发,如果你违反规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但是,如果你根据其他特定授权养殖或销售这些鱼,则不需要此执照。

此外,当你处理活体淡水鱼饵时,关于商业捕鱼或所需报告的规定不适用。

任何为营利目的从事捕捞、运输或销售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的人,须首先从该部门获得活体淡水鱼饵执照,以便为上述目的持有该鱼。委员会可制定规章管理此类执照。
执照应按日历年签发,或者,如果在该期限开始后签发,则签发至该期限的剩余部分,并可因违反其条款而被吊销。
根据第 12 部分(自第 15000 条起)的授权,养殖、持有或销售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则不需要此类执照。
本法典中关于商业捕鱼、包装或加工执照、关于从事商业渔业人员的报告以及渔船船主或经营者要求的声明的规定,不适用于活体淡水鱼作为鱼饵的捕捞、运输或销售。

Section § 84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销售活体淡水饵鱼的许可证,那么每个需要该许可证的人每年将花费您 $55。

Section § 8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特定许可证的人捕捞某些鱼类,例如金色鲦鱼和胖头鲦鱼。但是,可以捕捞的鱼类种类可能会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定而改变。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些活体鱼类可能逃逸并繁殖,从而对当地渔业构成威胁,那么委员会可以完全禁止在任何区域持有这些鱼类。

Section § 846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人们在湖泊和人工水体中使用特定类型的小型陷阱和渔网,捕捞鲤鱼、鲦鱼、吸口鱼、杜父鱼和食蚊鱼等特定鱼类。陷阱的长度不得超过24英寸,而被称为围网的渔网,其网目不得大于半英寸,尺寸不得超过4 x 30英尺。

捕获的这些鱼类只能作为鱼饵出售。如果你用这些陷阱或渔网捕到任何其他类型的鱼,必须将其完好无损地放回水中。

长度不超过24英寸,深度或宽度不超过12英寸的陷阱,或网目拉伸测量不超过1/2英寸且尺寸不超过4 x 30英尺的围网,可用于捕捞鲤科鱼类(family Cyprinidae)、吸口鱼科鱼类(family Catostomidae)、杜父鱼科鱼类(family Cottidae)或食蚊鱼属鱼类(genus Gambusia)。此类陷阱只能用于湖泊和蓄水。此类围网只能用于湖泊、蓄水和管道。
根据本节规定捕获的鱼类只能作为鱼饵出售。使用此类陷阱或围网捕获的、非本节所列的鱼类,应被释放并完好无损地放回捕获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