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涉及1990年海洋资源保护法案的实施,该法案由加州选民通过,成为一项宪法修正案。它确保了该修正案关于海洋资源保护的意图得以付诸实施。

Section § 8610.2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渔猎管理中的几个重要术语和区域。“区”指的是1990年定义的渔猎区。本法典中提及的不同部分均以1990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为准。“海域”是指由加利福尼亚州管辖的太平洋水域。“区域”是根据本法设立的特定海洋资源保护区,包括海峡群岛周围的区域、大陆海岸线向外三海里以内的部分,以及纽波特港附近的一些水域。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a) “Distric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and of Article X B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means a fish and game district as defined in this code on January 1, 1990.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b) Except as specifically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 all references to sections, articles, chapters, parts, and divisions of this code are to those statutes in effect on January 1, 1990.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c) “Ocean waters” means the waters of the Pacific Ocean regulated by the state.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d) “Zone” means the Marine Resources Protection Zone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The zone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d)(1) In waters less than 70 fathoms or within one mile, whichever is less, around the Channel Islands consisting of the Islands of San Miguel, Santa Rosa, Santa Cruz, Anacapa, San Nicolaus, Santa Barbara, Santa Catalina, and San Clemente.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d)(2) The area within three nautical miles offshore of the mainland coast, and the area within three nautical miles off any manmade breakwater, between a line extending due west from Point Arguello and a line extending due west from the Mexican border.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2(d)(3) In waters less than 35 fathoms between a line running 180 degrees true from Point Fermin and a line running 270 degrees true from the south jetty of Newport Harbor.

Section § 8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1年1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渔民可以在指定区域使用刺网或三重刺网,但他们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份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在该区域使用这些渔网被完全禁止。

Section § 86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捕捞石斑鱼。在阿盖洛角以北的海洋中,使用这些渔网有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遵循1990年制定的法规,但也有一些1989年的特定例外情况。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但不能放松。即使主管有任何调查结果,也不能允许在禁止使用这些渔网的区域使用它们。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刺网和三层刺网不得用于捕捞任何种类的石斑鱼。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4(b) 自1990年11月7日起,在阿盖洛角以北的海洋水域,刺网和三层刺网的使用应受第6部第3章第4条(自第8660节起)、第5条(自第8680节起)和第6条(自第8720节起),或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规管,但对于第8680、8681、8681.7和8682节,以及第8681.5节的(a)至(f)款(含),或根据这些节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1989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应在不与本条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并应适用于所有海洋水域。尽管有本节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被阻止对刺网或三层刺网的使用或持有施加更多限制。即使主管作出特定调查结果,主管也不得授权在不允许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的任何区域使用它们。

Section § 861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特定区域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捕鱼,你需要向部门申请许可证。要获得此许可证,你必须已经持有有效的商业捕鱼许可证,以及使用这些渔网的特定类型许可证。此外,你必须拥有或经营一艘配备有这些渔网的船只。

部门应向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任何申请人,签发在第8610.3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区域使用刺网或三层刺网的许可证: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5(a) 持有根据第7850条至第7852.3条(含)签发的商业捕鱼许可证。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5(b) 持有根据第8681条签发的许可证,并且目前是配备有刺网或三层刺网的船只的所有人或经营者。

Section § 8610.6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部门将根据以下时间表对根据第8610.5条签发的许可证收取特定费用。1991年,费用为250美元,1992年增至500美元,1993年达到1,000美元。

部门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对根据第8610.5条签发的许可证收取以下费用:
日历年
费用
1991
$  250
1992
$   500
1993
$ 1,000

Section § 86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处理以违反本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鱼类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捕捞、持有、运输、购买、出售、交易或加工此类鱼类。

任何人捕捞、持有、收受、运输、购买、出售、易货或加工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获取的鱼类,均属非法。

Section § 86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追踪和评估商业渔民每日捕获的鱼类。运行该监测项目的费用将由商业捕鱼业承担,而非州政府。

Section § 861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第8610.3条或第8610.4条中描述的规定,他们将面临的惩罚将由第12003.5条中写明的规定来决定。

Section § 8610.14

Explanation

1994年1月1日之前,加利福尼亚州被要求在沿大陆海岸的海洋水域中设立四个新的生态保护区。每个保护区面积至少为两平方英里,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以管理和增进海洋资源,包括与休闲捕鱼和商业捕鱼相关的研究。徒步、散步、游泳和冲浪等娱乐活动是被允许的,因为它们不与此目的冲突。

在设立这些保护区之前,必须在每个拟议地点附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收集意见。2002年1月1日之后,这些生态保护区将被命名为州海洋保护区,并将成为州海洋管理区系统的一部分,除非另行重新分类。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14(a) 1994年1月1日之前,委员会应在沿大陆海岸的海洋水域中设立四个新的生态保护区。每个生态保护区的表面积应至少为两平方英里。委员会应将这些生态保护区的使用限制于与海洋资源管理和增进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与休闲捕鱼和商业捕鱼相关的科学研究。
娱乐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徒步、散步、观赏、游泳、潜水、冲浪和临时停泊船只,不与本节冲突。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14(b) 在设立这四个生态保护区之前,委员会应在每个推荐地点或最近的实际可行地点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10.14(c) 2002年1月1日及之后,根据(a)款设立的四个生态保护区应被称为州海洋保护区,除非根据第2855节另行重新分类,并应成为州海洋管理区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86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凌驾于或取代现有的、为保护海獭、鲸鱼和滨鸟等野生动物而关闭区域的规定。

Section § 86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条文都无效。条文的其余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简单来说,条文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

如果本条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文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文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