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3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非法使用渔网或陷阱捕鱼,这被视为一种公共滋扰。执法人员可以没收这些渔网,并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

之后,相关部门可以请求县法院正式没收渔网。提交申请后,法院会向公众发布听证会通知。如果证明渔网是非法使用的,法院将下令没收。

一旦被没收,相关部门会出售或销毁渔网,所有销售所得款项将存入渔猎保护基金。

任何违反本法典规定用于捕鱼的渔网或陷阱,均构成公共滋扰。任何获授权就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逮捕的人员,均有责任扣押并保管该渔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扣押情况。
主管部门可在扣押发生所在县或市县的初审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判决没收该渔网。呈交申请书后,法院书记员应确定听证时间,并安排在法院所在地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公告,为期14天,公告应载明申请书的要旨以及确定的听证时间和地点。届时,法院应审理并裁决该程序,且经证明该渔网系违反本法典规定使用,应判决予以没收。任何如此没收的渔网,应由主管部门出售或销毁。所有此类销售所得款项,应缴入渔猎保护基金。

Section § 8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无需实际没收,而是将一个特殊标签附着到任何非法捕鱼使用的渔网上。这个由部门提供的标签表明该渔网已被作为公共滋扰物扣押。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移除此标签,或在未获得部门或法院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渔网,均属违法行为,并被视为轻罪。

代替根据本条进行的实物扣押,任何被授权对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行为进行逮捕的人,可以将一个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标签附着到任何违反本法典规定用于捕鱼的渔网上,该标签应由部门为此目的采用并提供给该人。该标签应印有或刻有文字,表明其所附着的渔网因此被部门作为公共滋扰物扣押。附着该标签的行为应视为本条意义上的扣押。
任何未经部门授权的人移除根据本条附着在任何渔网上的标签,或任何人在未经部门或高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将任何此类渔网用于捕鱼目的,均构成轻罪。

Section § 8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渔网被扣押且载有该渔网的船只抵达港口时,如果船主没有按照下一节的规定提供保证金,部门可以在三天内将渔网从船上移走。通知需要送达至船只抵达港口最近的部门办公室。

Section § 8633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渔网被当局扣押,你可以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向当地法院申请暂时取回。为此,你需要提交一份保证金,金额由法官根据渔网的价值确定。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如果法院判决没收渔网,你会将其归还。你必须在渔网被扣押后的三天内提交这份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你就可以使用渔网,直到法院最终裁定是否必须交出。

任何渔网根据本条被扣押时,渔网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合法有权占有该渔网的人,可向扣押发生地所在县或市县的、或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县或市县的高级法院申请,获准提交保证金并在此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重新获得渔网的占有权。该保证金的金额应由法官确定为渔网在释放时的实际价值。保证金应在渔网被扣押后三日内提交,并且应以在渔网被命令没收的情况下将其归还给部门保管为条件。提交保证金后,代其提交保证金的人应获得渔网的占有权,并可在渔网最终被命令交出并没收(如果法院判决如此)之前使用该渔网。

Section § 8634

Explanation

如果渔网被当局没收,所有者通过提交保证金将其取回,但法院后来裁定该渔网必须被没收,那么占有者必须按照该部门的指示,将其交付到指定的储存区域。

当任何渔网根据本条被扣押,且渔网所有者或任何其他合法有权占有该渔网的人已提交保证金并重新获得渔网的占有权时,占有该渔网的人,在法院判决该渔网被命令没收时,应将渔网从船上移走,并放置在该部门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地点,从而将渔网交付给该部门。

Section § 8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尺寸、构造或设计不合法而被查获的渔网或陷阱将如何处理。这些物品被推定为非法(违禁品),除非被修改合法,否则不会被返还。但是,如果渔网或陷阱是因为非法使用而被查获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此外,如果这些渔网或陷阱在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无论关于违禁品的规定如何,它们都可以为此目的而被保留。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35(a) 尽管有第8633条规定,任何根据第8630条因其尺寸、构造方式、所用材料或部件配置而属非法并被查获的渔网或陷阱,应被推定为违禁品,且在没收程序完成前不得返还,除非其能够且已被修改以消除非法状态。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8630条因非法使用而被查获的任何渔网或陷阱。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35(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根据第8630条查获的、作为证据所需的渔网或陷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