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持牌商业捕鱼的人士共同出资,以弥补其渔船或机械损坏造成的损失。这些资金不受常规保险法规的约束,也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担保协会。要设立这样的资金池,初始资金必须至少有25万美元,并且必须遵循标准的会计准则。资金池中的每个人都同意支付保费或作出财务贡献,以保持资金池的稳定。这适用于需要执照的从事商业捕鱼的个人或实体。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690(a) 任何从事持牌商业捕鱼业务的人,可与其他经授权的人士达成协议,共同出资以支付因资金池成员所有的、用于商业捕鱼业务的船只或机械的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索赔或损失。
根据本节设立的资金池不受《保险法》的约束,将来也不受其约束,且不属于《保险法》第一部第二章第一节第14.2条(自第1063条起)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担保协会的成员。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690(b) 根据本节设立的资金池应拥有不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初始集合资源,且该资金池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运作。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690(c) 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资金池的所有参与者,应同意支付保费或作出其他强制性财务贡献或承诺,以确保风险资金池的财务稳健。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690(d) 就本节而言,“从事持牌商业捕鱼业务的人”和“经授权的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从事商业捕鱼业务,且该个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须持有执照的个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