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杂项
Section § 5500
Section § 5501
Section § 5503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为了获取鱼卵而捕捞鱼类是违法的,除非是为了建立用于水产养殖的繁殖种群,并且必须遵守渔猎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
委员会还将决定野生捕捞鱼类的后代归谁所有以及如何分发,但根据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情况获得的除外。
Section § 5504
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以通过签发授权书,批准临时获取和使用通常在海域中被禁止的海洋资源或设备。这仅限于紧急情况,例如收集数据、清理工作、移除危险物或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这些授权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0天,且不能延长。它们不能用于获取受保护、受威胁或濒危的物种。这些授权书不同于官方许可证,并且需要包含详细的活动信息。该部门必须将这些授权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应要求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5505
这项法律允许您将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和两栖动物用作鱼饵,或将它们放回它们被捕获的同一水域。
Section § 5507
Section § 5508
Section § 5509
Section § 5514
Section § 5515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完全受保护的鱼类物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捕获或持有,并且不会为此目的颁发任何许可证或执照,除非是为了旨在恢复受保护物种的科学研究。要进行此类研究,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必须首先通知相关方并允许他们发表意见。该研究不得作为项目环境缓解措施的一部分。完全受保护的鱼类包括科罗拉多白鲑和欧文斯鳉鱼等物种。合法进口的完全受保护鱼类可以凭该部门的许可证持有。
Section § 5516
Section § 5517
在加利福尼亚州,通常情况下,捕捞大白鲨或使用任何诱饵、诱惑物或诱食剂来吸引它们是违法的,除非您持有特殊许可证或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如果附近有大白鲨,您不能在距离海岸、码头或防波堤一海里范围内放置鲨鱼诱饵、诱惑物或诱食剂。这也包括在大白鲨所在区域使用此类物品来观察鲨鱼。
“鲨鱼诱饵、鲨鱼诱惑物或鲨鱼诱食剂”指的是任何通过嗅觉、味觉或视觉吸引鲨鱼的物品,例如血液或鱼类,也包括诱骗物。
Section § 5520
本节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委员会应按照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鲍鱼恢复和管理计划来管理鲍鱼。
Section § 5521
这项法律在加州特定海域,对出于娱乐或商业目的捕捞、持有或将任何鲍鱼带上岸的行为实施了禁令或暂时停止。这项禁令适用于旧金山湾以南的区域,包括法拉隆群岛和南加州海峡群岛等岛屿。在禁令生效期间,进行任何这些活动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5521.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区域,为商业目的捕捞鲍鱼是违法的。这些区域包括第6、7、16、17、19A等特定区域,以及第10区和第20区的部分区域。
此外,如果一个人持有超过12只鲍鱼或超过年度捕捞限额的鲍鱼,并且他们需要持有捕捞许可证,那么就推定他们打算出售这些鲍鱼。
Section § 5522
本节要求制定一份详细的鲍鱼恢复和管理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关于鲍鱼生物学的科学信息、物种恢复目标,以及在必要时如何在商业和休闲潜水员之间分配捕捞量的策略。它还应包括成本估算、时间表和衡量恢复成功与否的可衡量标准。
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鲍鱼报告卡的收费。计划可以提出禁渔区并设定可持续的捕捞限额。到2008年1月1日,该计划可能会允许重新开放捕捞区域,但这取决于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商业捕捞恢复,优先权将给予在1996-97年度持有许可证的人。
Section § 55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科学证据发现鱼类含有高水平有毒物质,渔业和野生动物主任可以关闭或限制州水域的捕鱼活动。当健康风险解除后,这些限制可以取消。该法律还包括穿越封闭水域的规定,并概述了在封闭区域捕鱼的处罚。对于珍宝蟹季节的开放延迟有特殊规定。重要的是,正常的法规变更程序不适用于这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