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活体野生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一般规定
Section § 2116
本条法律规定了特定章节中“野生动物”的定义,指经委员会认定,在本州通常不被驯养的,属于特定动物纲类的物种,例如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硬骨鱼、七鳃鳗、爬行动物、螯虾和蜗牛。
Section § 2116.5
这项法律强调了对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动物捕获、进口和销售的担忧。它承认了动物种群下降、动物在运输途中死亡以及一些饲养者照护不足等问题。该法律旨在规范野生动物活动,以保护这些动物,防止野生动物枯竭,维护本地野生动物和农业,并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2117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本章中“执法人员”一词。它包括州和地方执法人员、植物检疫官员、县治安官和县农业专员等各种官员。这些官员有权执行本章中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11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未经特定许可证,将某些野生动物引入、运输、饲养或释放到本州是违法的。这包括各种鸟类,例如杜鹃和乌鸦,某些哺乳动物,如猴子和蝙蝠,以及特定的鱼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甲壳类动物等。
该法律详细列出了被禁止的动物类别,但对家养动物和其他在特殊条件下指定的动物有一些例外。其目的是保护本地野生动物、公共安全和农业利益免受潜在有害物种的侵害。
Section § 2118.2
Section § 211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任何麋鹿被非法带入本州,违反了特定的进口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将其扣押。
Section § 2120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制定管理进入加州的野生动物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本地野生动物和农业,确保动物福利,并保障公众安全。它涉及如何管理野生动物的进入、拥有和运输,并包括具体的流程,例如许可证的签发和检查、处理投诉以及通知许可证变更。
这些规定还涵盖了何时以及如何繁殖野生动物,以防止出现不必要或无人照管的动物。它们包括如果野生动物逃逸,应如何应对,包括安全的捕获方法以及何时可能需要使用致命武力。这些法规要求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制定并实施。
Section § 2121
如果你控制着一只野生动物,你不能故意让它自由或逃跑。如果你想释放它,你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2122
Section § 2123
Section § 212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或法规中有明确的例外情况,否则如果目的是为了营利、娱乐或体育而伤害或杀死某些活体哺乳动物,那么拥有、运输、出售或交换这些动物是违法的。如果你购买了这类哺乳动物,你不能将其转售给那些想要为了营利、娱乐或体育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这些动物的人。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已死亡哺乳动物的肉、皮或身体部分。
Section § 2125
这项法律对违反某些野生动物法规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包括5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法律允许总检察长或市检察官等机构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民事罚款以及扣押和照料相关动物的费用。
如果动物因非法饲养而被没收,其主人必须支付至少30天的照料费用。如果他们不遵守许可证条款,动物可能会被安乐死或安置在野生动物设施中。如果主人遵守了许可证条款,他们可以收回用于动物照料的任何未使用款项。
Section § 2126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法律或其法规允许,否则捕获特定哺乳动物是违法的。但是,法律确实允许兽医或动物健康技术员在必要时对这些哺乳动物实施人道安乐死。
Section § 2127
本节允许加州野生动物部门报销地方团体在管理野生动物方面所做的努力。这些地方团体可以包括县、动物管理官员、人道协会、教育机构或受过培训的个人。他们若要获得报销资格,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并与该部门签订协议。野生动物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以确定谁有资格成为符合条件的当地实体。
Section § 2128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饲养大象或与大象接触的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可能造成疼痛的工具,如象钩或棒球棒,来训练或控制大象。在大象面前展示这些工具也是被禁止的。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民事罚款,以及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如果许可证受到影响,您可以在30天内提出申诉。这项法律不影响其他动物保护法律,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