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 在立法机关为本条目的拨款之日起三年内,以及在立法机关为本条目的拨款之日起八年内,部门应准备一份报告,并将每份报告提交给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关立法政策和预算委员会。报告应提供有关州内美洲游隼的状况及其在猎鹰术中使用的资料和信息。报告的目的是全面概述猎鹰术法律和法规的变更对猎鹰术实践的影响。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1) 猎鹰术的监管状态以及任何委员会或部门与监管发展相关的行动。
(2)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2)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2)(A) 关于州内所有美洲游隼(包括杂交种)在猎鹰术中使用的汇总数据,以及关于州内所有猛禽在猎鹰术中使用的汇总数据。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2)(A)(B) 汇总数据应从猎鹰者根据许可向部门提交的关于猛禽获取和处置的信息中获得,包括猛禽的捕获、再捕获和释放;持有;以及狩猎捕获。汇总数据应按物种和鸟类来源(例如人工繁殖)报告,并包括所有捕获。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2)(A)(C) 为猎鹰术实践提供的汇总数据旨在为美洲游隼提供的数据提供背景信息。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3) 所有级别猎鹰者的留存率。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4) 所有与猎鹰术相关的费用收入来源,以及与猎鹰术相关的成本,包括监管发展,以及委员会和部门管理和实施法规的成本。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a)(5) 部门适用的执法信息,包括任何被引用的违规行为。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b) 部门应收集所有相关、适当和充分的数据,以评估猎鹰术以及法规变更对猎鹰术的影响,这些数据是准备报告和证明所评估许可费金额的必要依据,包括有关数据收集和执法成本的信息。数据收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重复,并利用为其他目的(包括法规制定)收集的数据。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c)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7(d) 本条的实施取决于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此目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