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充分调查后,只要委员会发现除鹿以外的猎用哺乳动物、毛皮动物和本地猎禽在任何区域、地区或其部分(非法规设立的避难所或保护区)数量有所增加,达到过剩的程度,或达到这些哺乳动物或鸟类正在损害公共或私人财产,或正在过度放牧其栖息地的程度,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规定,为这些哺乳动物和鸟类设立一个特别狩猎季,该狩猎季可额外于或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开放狩猎季同时进行;或规定增加捕猎限额;或取消法律规定的性别限制。
其他监管权力特别季节
Section § 325
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些猎用哺乳动物(鹿除外)和本地猎禽在特定区域(不包括避难所或保护区)数量过多,并造成财产损害或过度放牧等问题,它们可以设立特别狩猎季或增加狩猎限额来管理种群。这有助于控制动物数量,并且可以作为常规狩猎季的补充,或调整现有的狩猎限额和限制。
野生动物过剩 特别狩猎季 野生动物种群过剩
Section § 326
在根据第325条制定新规定之前,委员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公布拟议规定的详细内容。他们还需要在受该规定影响的每个县安排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公告发布后至少21天举行,并在该县的主要城市进行。
在根据第325条通过一项法规之前,委员会应在公开会议上公布拟议法规的内容,并为受该法规影响的每个县的拟议法规听证会确定时间和地点。每次听证会的时间应在公告发布后至少21天,地点应为受影响县的县城。
公开会议 公开公告 拟议法规
Section § 327
本法律条文规定,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在发行广泛的报纸上刊登。如果某个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可以由委员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或者在委员会要求下由主任主持。此外,委员会还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将拟议命令的详细内容和听证会的时间,通知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成员。
听证会通知应至少刊登一次,且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在举行听证会的每个县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县或这些县没有此类报纸发行,则在邻近县的此类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应由以下任一方主持:(a) 委员会,(b) 委员会指定的一名成员,或 (c) 如果委员会要求,则由主任主持。
在举行任何此类听证会前至少10天,委员会应将其影响受影响县的拟议命令的详细信息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通知受影响的每个县的监事会每位成员,并寄至其住址。
听证会通知 报纸刊登 普遍发行
Section § 3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雇员是必要的,或者有利益相关团体提出请求,他们就应该出席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提议,或者将其作为最终法规实施,也可以在实施前对其进行修改。
部门雇员 听证会出席 利益相关团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