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a) 局长或其指定代表可与俄勒冈州、内华达州或亚利桑那州的任何州执法机构的授权代表签订互惠性操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俄勒冈州警察局、内华达州野生动物部和亚利桑那州渔猎局,以根据第393条,促进在本州与各毗邻州边境接壤地区向公众提供迅速有效的执法服务,并促进本部门成员与这些机构之间的协助。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b) 互惠性操作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可涵盖本部门与相关机构之间执法服务、资源、设施以及任何其他必要和适当事项的互惠交换。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 任何协议均应明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1) 所涉机构的部门、司或单位。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2) 协议的期限和目的。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3) 损害赔偿责任。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4) 任何联合或合作项目的融资方式。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c)(5) 终止协议所采用的方法。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392(d) 局长可制定实施任何互惠性操作协议的操作程序,以实现协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