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橡树林地保护法
Section § 1361
本节定义了加州橡树林地保育相关的重要术语。它阐明了参与方、所包含的资源和栖息地,以及保育工作中的具体计划和要素。“委员会”指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而“基金”则用于橡树林地保育。关键术语包括“保育地役权”、“土地改良”和“橡树林地管理计划”。它还明确了橡树和橡树林地的构成,以及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这些保育活动中的作用。
Section § 1362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对加州橡树林地进行长期保护和养护。它向土地所有者提供财政激励,以保护这些区域,并支持有助于维持健康橡树林地的农牧业实践。
该法律还旨在保护私人土地上对野生动物至关重要的橡树。鼓励地方规划工作与保护橡树林地及特殊栖息地特征保持一致。
此外,还制定了使用特定债券法案资金支持这些养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橡树林地养护基金,附有明确的拨款指南。
Section § 1363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橡树林地保护基金,旨在保护橡树栖息地。该基金可以通过捐赠、立法拨款或联邦资金获得资金,并用于实施保护活动,包括行政费用。它还可以使用特定债券的资金进行保护项目。林业和消防局提供建议,但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这些建议。
该基金支持用于保护地役权、土地改良、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关于橡树林地效益的公共教育以及技术援助的赠款。至少80%的赠款必须用于保护地役权、土地改良和成本分摊,而用于教育、规划和技术援助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相关公共资源法典,保护基金应如何使用。
Section § 1364
本节允许基金中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实体、各类区、私人土地所有者和非营利组织使用。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另一节中概述的目的,具体而言是第1363条 (d) 款。
Section § 1365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授予拨款的指导方针,这些拨款旨在保护橡树林地。这些指导方针必须通过与林业、农业和环保相关的多个部门和组织协商制定。在授予拨款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在保护橡树林地方面最具成本效益的地役权收购。
Section § 136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市申请橡树林地管理相关拨款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县市必须制定橡树林地管理计划,描述其区域内的所有本地橡树物种,并确保拟议的地役权不仅仅是为了履行其他法律义务。这些计划应提供比现有法律更强的保护,并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接受公开会议的监督。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地方实体可以申请资金来制定这些计划,但必须由市或县批准。此外,任何拨款提案都必须与现有的橡树林地计划保持一致。最后,如果多个实体希望为同一区域申请拨款,市或县将指定一个牵头方负责橡树林地管理。
Section § 1367
在2002年4月1日之前,委员会和林业与消防局必须制定一个保护橡树林地的计划。如有必要,他们需要与其他林业项目合作,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该计划要求市或县纳入具体要素,重点保护橡树和其栖息地,同时控制成本。这些要素可能包括绘制树木位置图、制定冠层保留标准、规划栖息地缓解措施,以及建立跟踪和更新计划的流程。一个在线平台将存储这些计划,方便公众和机构查阅。该计划还应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与其他致力于类似橡树保护工作的机构(例如防治橡树病害的机构)进行协调。
Section § 1368
Section § 1369
本法律允许市或县规划部门使用拨款资金,与公民咨询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专家合作,报告当地橡树林地的状况。此外,他们还必须在收到拨款后一年内,向市议会或县委员会报告拨款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