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湿地补偿银行法案总则
Section § 1776
本节强调了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湿地的重要性。它指出这些湿地不仅支持候鸟、濒危物种和本地野生动物,还能改善水质、防洪,并提供娱乐和研究机会。
该法律鼓励私人土地所有者参与湿地保护,并建议大型保护区可能比许多小型保护区更有益。州的政策是保护和扩展湿地,与各方合作管理这些区域,防止湿地净损失,并确保开发项目对环境友好。
此外,法律规定湿地维护不应负面影响地方税收或公众健康,并在联邦法律要求异地补偿时提供替代方案。然而,它不纵容破坏湿地,也不凌驾于现有法律之上。它也不为湿地项目设定具体标准或限制其他补偿方法。
Section § 1776.5
立法机关的意思是,管理本章所需的钱将通过购买减缓银行的信用额度来获得。
Section § 1777.2
“银行场地”或“生态补偿银行场地”是指一块公共或私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创建湿地,以抵消联邦《清洁水法》下某些获准活动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这块土地可以包括用于种植水稻的区域,只要它继续作为稻田管理,并符合额外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778.5
在本节中,“被许可人”被定义为任何公共或私人个人或实体,他们已根据《清洁水法》获得联邦政府的特定许可,可以清除或填埋湿地。他们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允许通过参与本章所述的湿地缓解银行来补偿失去的湿地。被许可人还必须计划在一个特定的城市区域内的新场地补偿湿地损失,确保新场地距离原场地不超过40英里,并且拥有足够相同类型的湿地来替代失去的栖息地。
Section § 1779
本法律定义了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合格城市区域”。它包括城市或城镇内至少有50,000人口的区域,或城镇内人口密度每平方英里1,500人或以上且总人口至少50,000人的高密度区域。此外,它还包括与城市相邻的高密度区域,其合计人口达到或超过50,000人,以及根据总体规划预计人口将增长到10,000人或以上的城市或服务区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