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捐赠、赠与或地方政府拨款中收取的、旨在用于保护计划的资金,必须存入州金库,归入渔猎保护基金名下。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与保护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Section § 1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渔猎局(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Fish and Wildlife)与各种实体(例如个人或组织)签订协议,以获取资金或服务,用于保护工作。所获得的资金将支持渔猎保护基金,并作为现有保护资源的补充。根据这些协议提供的服务由该局管理,以增强其现有人员力量,特别是用于管理和运营其监管的土地。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226(a) 部门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接受任何个人、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的资金,用于与部门的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相关的目的。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资金应存入渔猎保护基金。所收到的资金应补充部门用于与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相关的现有资源。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1226(b) 部门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接受任何个人、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的服务,用于与部门的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相关的目的。在部门的指导下,这些服务应补充现有人员资源。用于部门管理土地的管理和运营服务的协议应遵守第1745条的规定。

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个人、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实体合作,帮助为其保护工作寻找长期私人资金。这些合作可以包括获得捐赠、赞助以及达成营销协议,以支持其环保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