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强法案栖息地增强计划
Section § 2620
本节概述了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总计8500万美元指定用于各种保护工作。
1. 4000万美元拨给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用于购置、改善或开发海岸区以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其中,3000万美元用于野禽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栖息地,1000万美元用于恢复水道和改善渔业栖息地。
2. 另有500万美元拨给稀有、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的栖息地。
3. 州海岸保护局获得3000万美元,用于资助沼泽地项目,包括向海岸地区和旧金山湾区的地方机构提供拨款。其中2000万美元用于地方项目,至少500万美元专门用于旧金山湾区。
4. 剩余的1000万美元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在海岸区内开展栖息地工作。
Section § 2621
本法律条款允许每年从特定资金中拨出最多10万美元,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在1984年至1990财政年度期间的行政费用。委员会在需要时也可以使用其他可用资金。重要的是,这不允许在委员会或部门内设立新的工作岗位或职位。
Section § 2622
这项法律允许在1984年至1990年间,每年从特定资金中拨出最多25万美元。这笔钱由州海岸保护局用于支付与本章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2623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第1353条中提及的任何目的。此外,即使其他法律可能允许,州海岸保护局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也不得使用本章项下拨付的资金,通过征用权来获取财产。
Section § 2625
这项法律规定,在使用指定资金直接购买土地之前,必须探索所有其他可能的土地获取方式。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和州海岸保护局负责建立一套程序来审查这些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可以包括交换其他公共土地、考虑税收优惠、利用容积率转移或奖励等土地使用规定,或者只购买土地的部分所有权。
Section § 2626
本法律概述了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修复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所有需要这些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审查,具体取决于情况。资金的使用由加州海岸委员会确定的优先事项决定。此外,在支出方面,从指定资金中分配给单一收购项目的金额不得超过400万美元。
Section § 2627
本法规定了根据加州法律特定条款提供的拨款资金的使用规则。在用于购置财产以外的资金被承诺使用之前,保护机构必须与财产的控制实体签订协议,以保障公众在任何已进行的改进项目中的利益。除非有协议确保财产按预期用途使用,否则不会发放拨款。拨款金额至少为15,000美元,申请人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资金可用于购置、开发以及相关的规划和管理费用,并需接受审计。拨款资金必须在拨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