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动物保护法案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动物保护
Section § 278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获取”指的是获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包括赠与、租赁,或在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征用权。“委员会”是指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基金”是指栖息地保护基金。“地方机构”可以是城市、县或区。“河岸栖息地”是指靠近淡水水源,并依赖其土壤水分的土地。“南加州”指的是洛杉矶和圣迭戈等特定县。“湿地”是指可能有时被水淹没的区域,包括沼泽和湿地。
Section § 2786
这项法律规定了栖息地保护基金的资金如何使用。它主要用于获取和保护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的各类栖息地。具体来说,这些资金可用于保护鹿、美洲狮以及稀有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支持湿地、鲑鱼和鳟鱼等鱼类的水生栖息地,以及河流沿岸区域。其目标是协助实施整体的栖息地保护计划。
Section § 2787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资金如何每年分配,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公园和娱乐部每年获得450万美元,用于蒙特雷县的项目、与州立公园系统相关的收购以及向地方机构提供配套拨款。州海岸保护局每年获得400万美元。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局在十年内每年获得500万美元,用于支持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开放空间项目,并在特定区域有具体的支出要求。加州太浩湖保护局每年获得50万美元,剩余资金则拨给委员会。本条款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30年7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法规予以延长或修改。
Section § 2789
Section § 2790
Section § 279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应如何从特定基金中支出款项。委员会可将基金中不超过1.5%的款项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在每24个月期间内,他们必须确保约三分之一的支出符合某些目标,另三分之二的支出符合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其他目标。此外,无论是否有购置要求,委员会在此期间应为不同的指定目的各支出约600万美元。
基金还应在北加州和南加州的项目之间平均分配。最后,每年最多可向根据其他法律被授权为本章目的使用资金的州机构拨款200万美元。
Section § 2792
如果一个原本打算使用特定资金的机构停止运作,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这些资金,那么将这些资金用于其预期目的的责任将转移给委员会或其替代机构。
Section § 2793
Section § 279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管理使用特定资金购买的土地的州或地方机构,必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为这些土地制定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与附近土地使用(例如农业)之间的冲突,并且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规定的环境法规。
Section § 2795
Section § 279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主计长每年必须从普通基金向生境保护基金转账3000万美元。但是,如果已经有资金从某些特定账户(例如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或加州环境车牌基金)转入,那么这笔金额将从3000万美元中扣除。来自联邦捐款或州海岸保护基金等来源的资金不计入这3000万美元的限额。这项规定不限制在强制转账之外,为野生动物生境保护提供额外资金。该法律于1990年7月1日生效,并将于2030年6月30日失效,除非后续有法律延长其有效期。
Section § 2797
这项法律旨在利用政府资源,快速有效地获取、恢复和改善南加州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某项公共资源法典未能在 1990 年 6 月 6 日之前修订,以将某个特定编的效力延长至至少 1995 年 7 月 1 日,那么这项法律将生效,以确保这些栖息地得到保护。
如果这项法律需要生效,政府将把拨给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区(Santa Monica Mountains Conservancy)的资金增加到 5000 万美元,以支持这些工作。立法机关也可以决定延长使用已拨付资金的时间。
Section § 2798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购置房地产时,必须遵循现行或未来修订的土地征收法律。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另一节 (2787) 中提及的特定机构,并且还必须遵守《公共资源法》第 (5929) 节第 (a) 款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