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疾病控制
Section § 15500
Section § 15501
Section § 15502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水产养殖疾病委员会,由主任听取两个水产养殖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委员会成员包括至少六名代表水产养殖业不同方面的行业生产者、两名部门代表、一名食品和农业部代表、一名水生疾病专家以及一名加州大学合作推广部代表。委员会成员无偿工作,但可报销必要开支。
Section § 15504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15503条建议并采纳的规章可能涵盖一系列与动物健康问题相关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建立常规监测和标准化诊断流程,确保诊断结果得到独立确认,制定动物隔离和销毁的标准,并明确这些行动的时间表。它还包括概述动物销毁和设施清理的方法,确定赔偿程序,以及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必要行动。
Section § 15505
如果发现对水产养殖或野生水生生物有害的疾病或寄生虫,局长在咨询专家后,可以采取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设立隔离区、在报纸上发布通知、扣留受感染的动物、限制受影响物种的移动,并命令将其销毁。
Section § 15506
Section § 15507
Section § 15508
主任必须将根据特定法律收集的疾病和寄生虫报告迅速发送给水产养殖疾病委员会。随后,部门必须迅速调查这些报告。
Section § 15509
Section § 15510
Section § 15512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水产养殖业主的动植物被销毁,他们将如何获得赔偿。业主将从普通基金中获得相当于重置价值75%的赔偿,但需减去部门提供的任何替代种群的价值。如果业主和部门无法就重置价值达成一致,将由两名评估师(双方各一名)来确定,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仲裁解决。如果部门提供了替代种群,其价值将从赔偿金中扣除。最终确定的金额可以作为索赔提交给总务部。
Section § 15513
如果您对本章所涉部门有索赔,您应该遵循《政府法典》第905.2条中规定的规则提交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