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定义一般定义
Section § 3
Section § 5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本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或任何其他加州法律时,这包括已经或将要对该部分或法律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
Section § 6
Section § 7
当需要提交声明或报告时,必须使用英文。但是,部门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其他语言的非官方译文。
Section § 9.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1
本法条解释说,当法律规定在两个日期之间进行某项行动的时间范围时,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都包括在内。举例来说,如果一项行动需要在1月1日到1月10日之间进行,那么1月1日和1月10日都算作该期间的一部分。此外,这些时间范围通常不会超过一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2
在任何法律中,如果你看到“渔业委员会基金”或“狩猎保护基金”这些术语,它们实际上都指的是“渔猎保护基金”。这意味着这些术语可以互换使用,并且本质上是同一个意思。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需要根据本法典或其规定接收正式通知或书面通讯,只要通过普通邮件(平信)寄送到该人提供给部门的最新地址,就视为已充分送达。
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该通讯无需遵循额外要求。
Section § 13.5
适应性管理是指根据我们随着时间收集到的新信息,不断更新我们管理生物资源的方式。它使我们能够调整和改变策略,以更好地实现保护和管理目标。本质上,它是关于从我们所做的事情中学习,以便将来做得更好。
Section § 14
本法律将“洄游鱼类”定义为在淡水中出生,在生命的一部分时间里迁徙到海洋,然后返回淡水繁殖的鱼类。
Section § 15
Section § 17
Section § 18
“捕获限额”这个词指的是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内,法律允许其捕获或狩猎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最高数量或总量。
Section § 19
在加州渔猎法规中,“持有上限”一词指的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合法拥有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最高数量或总量。
Section § 24
Section § 30
本节定义了“委员会”和“委员”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在此,“委员会”指渔猎委员会,而“委员”指该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33
“可信科学”指的是使用现有最可靠、最新的科学信息。这些信息不应过于僵化,因为科学总是在不断变化。它应包括相关性、包容性、客观性和透明度等关键评估原则。此外,它还涉及在需要时做到及时、经过验证、确认和同行评审。可信科学承认,管理方法应随着科学知识的增长和变化而调整。
Section § 43
本节将“生态系统管理”定义为一种利用可靠科学数据来管理环境的方法。它侧重于理解生态系统内的所有相互作用,包括人类的作用,而不是单独看待单个物种或环境问题。
Section § 45
Section § 46
“导游船”是一种小型船只,长度不足25英尺,由持证导游在内陆水域使用,用于导游观光、帮助他人捕鱼或捕捞两栖动物、或定位鸟类或哺乳动物等活动,通常是为了收取报酬。
Section § 48
Section § 54
本法律将“哺乳动物”定义为包括野生或野化的哺乳动物或其部分,但不包括野生、野化或未驯化的驴。
Section § 55
本节定义了“英里”的含义,并规定了何时使用不同类型的英里。法定英里(即5,280英尺)用于测量陆地和内陆水域的距离。海里(即6,077英尺)用于海域。
Section § 56
本法律将“网”定义为由各种材料(如细绳、线或绳索)制成的任何工具,用于通过刺网、缠绕或围困的方式捕捞或诱捕鱼类。
Section § 61
海洋牧场是一种养鱼方式。它涉及在人工环境下饲养幼年洄游鱼类,然后将它们释放到州水域中。这些鱼长大后最终会返回水产养殖设施,在那里它们可以被捕捞并出售获利。
Section § 62
Section § 64
本节指出,“命令”、“规则”和“规章”这几个词可以互换使用。每个词都包含其他词的意思。
Section § 67
本节定义了“人”这个术语,它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即自然人),还包括企业和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以及其他社团。
Section § 70
根据本法律,要在加州被视为“居民”,你必须在申请执照或许可证之前,已连续在加州居住至少六个月。此外,现役军人以及“青年就业队”(Job Corps)的成员,无论其居住情况如何,也符合居民资格。
Section § 73
Section § 75
本节定义了“出售”一词,它不仅仅指直接以金钱出售某物,而且还包括提议出售、持有以供出售、以物易物、交换或交易物品。
Section § 79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81
如果一个人不能写自己的名字,他们可以通过画一个标记来签署文件。一名证人必须在标记旁边写下这个人的名字,并写上自己的名字。要使标记在官方或宣誓文件上被认可为签名,则需要有两名证人也签名。
Section § 82
本法律将“吸鱼枪”定义为一种手持的捕鱼工具。它的工作原理是快速将水(连同水中的鱼)吸入一个封闭的容器中。
Section § 83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Section § 86
“获取”(take)一词指的是任何试图狩猎、捕获或杀死动物的行为,甚至只是尝试这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