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50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州内的防洪堤坝现在也因其娱乐、交通和野生动物效益而受到重视。最初,这些堤坝是光秃秃的,以降低维护成本并确保易于检查。然而,新标准鼓励在这些堤坝上保留和补种植被,以提升美观和野生动物栖息地。这些额外效益的维护成本高于单纯防洪的成本,因此,由于公众是主要受益者,由公众分担这些额外费用是合理的。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8450(a) 尽管本州防洪工程的堤坝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单一用途的防洪设施,但其中许多工程因娱乐、交通和其他目的而获得大量非本地使用,为此保留和维护植被覆盖是可取的。
(b)CA 水法典 Code § 8450(b) 在过去几十年中,已经开发出旨在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同时仍提供所需防洪程度的建设和维护实践。这些实践在许多情况下导致了“裸露”堤坝,没有任何可能干扰当地维护、堤坝检查或防汛的植被覆盖。
(c)CA 水法典 Code § 8450(c) 防洪工程堤坝日益被认为是宝贵的野生动物、娱乐、风景和美学资源,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制定了建设和维护标准,这些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植被清除,并作为项目工作的条件,鼓励或要求在此类堤坝上进行植被补种和受控植被维护,作为当地防洪区职责的一部分。
(d)CA 水法典 Code § 8450(d) 为野生动物保护、娱乐和风景美观等非防洪目的维护堤坝植被的成本大约是正常防洪相关维护成本的两倍,而非本地使用者是主要受益者。因此,由公众参与承担此类额外维护成本是适当的。

Section § 8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帮助支付与非防洪活动相关的费用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因其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面临财政困难的防洪区。这些因素包括地区规模、非本地居民获得的效益以及转移到该地区的维护成本。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在规定州政府参与本章所述非防洪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成本时,垦务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在制定实施本章的规章制度时,应规定,在处理防洪区申请州政府参与此类成本时,最高优先权应给予那些因地区规模、非本地效益程度以及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转移到该地区的非防洪维护成本水平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其面临财政困难的地区。

Section § 8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本章中凡是同时出现“部门或垦务委员会”这些术语时,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的防洪工程堤坝,指垦务委员会;对于所有其他防洪工程堤坝,则指水资源部。

Section § 8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加利福尼亚州打算承担运营和维护某些水利项目设施一半的费用。这些费用特别与在项目堤坝上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娱乐、景观和美学目的保留或种植受控植被有关。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应支付根据1945年《州水资源法》与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相关的费用的50%,这些费用直接归因于在项目堤坝上为野生动物、娱乐、景观和美学目的种植或保留受控植被。

Section § 8454

Explanation

负责水利项目设施的地方机构,如果因为在堤坝上种植或保留植物导致维护成本增加,可以获得报销。但是,他们必须同意根据部门、垦殖委员会以及其他州机构的决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娱乐等目的维护这些植物。

根据1945年州水资源法维护项目设施的地方机构,如果因在项目堤坝上种植或保留植被覆盖而导致维护成本增加,并且地方机构同意根据部门或垦殖委员会在与任何其他受影响的州机构协商后确定的、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娱乐、美学和景观目的而言必要的植被覆盖进行维护,则有资格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报销。

Section § 84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与州政府签订协议,它们每年必须准备并提交一份详细的项目维护活动计划和成本估算。这些计划应包括为野生动物、娱乐和风景美观等目的维护植被覆盖。州政府或垦殖委员会将审查该计划,并在听取其他州机构的意见后,同意报销为这些目的所需成本的50%。用于此报销的资金可以根据与州政府的协议分配给地方机构。

Section § 8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或复垦委员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应超过该项目年度总成本的10%。这是为了确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本身,而不是行政开支。

本部门或复垦委员会根据本章在任何财政年度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本章设立的项目的年度成本的10%。

Section § 8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开支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