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75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决定需要发行债券,那么会有一个程序来正式确认评估的有效性。这个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60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927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评估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提交给委员会,然后法院才能审理。

法院不予审理任何对评估的异议,除非该异议已按照本分部第4部分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9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作出判决时,判决书应明确说明涉及的每个县的评估是如何划分的。只需提及受判决影响的评估部分即可。

Section § 92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评估总额因法律判决而变动不超过2.5%,则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因此,无需重新计算或重新分摊该评估。

除非诉讼判决修改或修订评估总额,导致其与原评估总额相比增减超过21/2%,否则该评估不应被视为已作实质性修改,且无需对其进行重新分摊。

Section § 9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清单(其中详细列出了排水区内土地所有者之间如何分摊费用)被视为最终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根据每块土地将获得的利益多少而公平分配的。除非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并且包括法院命令的任何修改,否则这一规定始终有效。

Section § 9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评估清单相关的判决书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至委员会办公室。

Section § 9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判决影响到不同县的土地时,针对每个受影响县的判决书经认证的副本需要附在该县的原始评估清单上。董事会随后必须更新评估清单,以反映判决所要求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9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评估清单所做的任何更改都必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助理秘书正式确认,以确保其符合法院判决设定的所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