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城市均可根据本章规定,承担债务和负债,即使超出其本财政年度所提供的收入和收益,但城市累计的有资金债务不得超过城市内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价值的6%,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8010(a) 保护城市免受水患溢流。
(b)CA 水法典 Code § 8010(b) 城市排水。
(c)CA 水法典 Code § 8010(c) 确保溢流水和排水的出口。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承担超出其年度收入的债务,只要总债务不超过城市财产价值的6%。城市可以将这笔债务用于特定目的,例如防范水患溢流、城市排水或修建水流和排水出口。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总体规划和估算获得通过,就必须提交给市书记官办公室备案。此后,在本章规定的未来程序中,这些规划和估算应始终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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