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8201(a) 地方机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制定地方防洪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8201(b) 地方防洪计划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8201(b)(1) 达到城市防洪标准的策略,包括对残余洪水风险、系统韧性、气候变化以及雨水和径流管理的规划。
(2)CA 水法典 Code § 8201(b)(2) 识别所有类型的洪水灾害。
(3)CA 水法典 Code § 8201(b)(3) 针对当前和未来的土地利用,识别并评估为洪水危险区域提供防洪保护的各种设施的风险。
(4)CA 水法典 Code § 8201(b)(4) 识别当前和未来的行洪通道。
(5)CA 水法典 Code § 8201(b)(5) 识别为达到防洪标准所必需的防洪设施所需改进以及这些改进的成本。
(6)CA 水法典 Code § 8201(b)(6) 针对易受洪水影响区域的应急响应和疏散计划。
(7)CA 水法典 Code § 8201(b)(7) 实现多重效益的策略,包括防洪、地下水补给、生态系统健康以及长期降低维护成本。
(8)CA 水法典 Code § 8201(b)(8) 用于防洪设施改进以及持续维护和运营的长期资金策略。
(9)CA 水法典 Code § 8201(b)(9) 关于与供水商协调洪水管理如何增强地方供水状况的更新。
(c)CA 水法典 Code § 8201(c) 非市或县的地方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制定计划的,应当与对规划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市和县协商,以确保地方防洪计划与地方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d)CA 水法典 Code § 8201(d) 依照本章规定在第9602条所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制定的计划,应当与依照第9612条规定的中央谷地防洪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