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通航河流”定义为在一个县内,既没有被法律宣布为可通航,也无法实际用于商业航运的河流和冲沟。

“非通航河流”,在本条文中使用时,指一个县内未经法律宣布为可通航且实际上不具备商业通航能力的河流和冲沟。

Section § 8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监事会,改善非通航河流,以防止洪水泛滥影响道路。他们还可以致力于保护周边土地和河岸免受洪水溢流。

Section § 8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有权制定关于如何使用河流以及如何维护和管理水利设施的规则。

Section § 8128

Explanation
本节意指,委员会的规定及其指示进行的改进,不得干涉拥有水边土地的人(即河岸业主)、矿工或任何其他个人的现有私人权利或特权。

Section § 8129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的普通基金不足以支付某些改进项目的费用,监事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相关规定,选择征税或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