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需要征收税款或费用时,理事会必须任命三名人员来评估具体金额。

当需要征收摊款时,理事会应任命三名评估员。

Section § 8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评估财产某些方面的评估员,不得在他们所评估的排水区内拥有任何个人不动产权益。这旨在确保他们在评估时的公正性。

Section § 8777

Explanation
评估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宣誓承诺他们与排水区内的任何财产没有利益关系,并且他们将诚实地、尽其所能地完成评估员的工作。

Section § 8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决定估价员薪资是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8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评估员审查了拟议项目的计划和成本估算,他们必须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描述他们认为将从项目支出中受益的土地的外部边界。

评估员审查了拟议工程的计划或多项计划以及成本估算后,应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初步报告,指明他们认为将受益于这些支出的土地的外部边界。

Section § 8780

Explanation
评估员在完成前一节所述的任务后,必须在拟评估土地所在的每个县安排一次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他们将听取任何异议,并考虑关于评估如何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的证据。

Section § 878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评估员必须通过在县报纸上刊登通知的方式,连续三周,每周一次地向公众告知听证会,首次刊登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1天进行。

Section § 87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份通知必须根据评估员的意见,概述哪些土地可能受益。它还应提及一份在委员会办公室可查阅的初步报告,该报告详细说明了土地的外部边界。

Section § 8783

Explanation
评估员有权改变土地的外部边界,如果他们认为这些土地将从特定的开支中受益。

Section § 8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负责的理事会必须对一个项目征收费用。在听证会结束后六个月内,他们需要获得该项目的书面同意。这项同意必须来自该区域内土地价值占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该价值以最新的县税评估为准。此外,该区域内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也必须同意该项目。

如果理事会在听证会结束后六个月内收到以下人员签署并确认的对拟议项目的书面同意,则理事会应根据本章规定征收分摊金:
(a)CA 水法典 Code § 8784(a) 占该区域内土地(不包括改良物)价值66%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该价值以评估师初步报告所述或此后经修改的为准,并以土地所在县最近一次县税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b)CA 水法典 Code § 8784(b) 占如初步报告所述或此后经修改的区域内土地所有者66%或以上的人员。

Section § 8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书面同意未按要求提交,则不能再为该项目花钱,也不能再做出任何与该项目相关的新承诺。

Section § 8786

Explanation
如果未提交所需的同意书,董事会可以征收特别评估费。这笔评估费有助于支付工程工作、制定项目计划以及管理相关的初步报告和听证会等费用。

Section § 87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评估员必须计算并分配排水项目的费用给排水区内的土地。这些费用是根据每块土地将从项目中获得的利益来确定的。

Section § 8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员将每块土地的评估款项细分为不同的类别。他们必须明确说明每块土地从防洪特征中受益多少,并单独说明每块土地从项目的其他方面受益多少。

Section § 87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员在对排水区内的防洪财产进行评估时,提供额外信息。他们不仅需要列出因防洪设施而评估的金额,还需要具体说明有多少金额是由于某些土地未被纳入评估区域而评估的,这些土地之所以未被纳入,是因为它们被分流或受到独立排水项目的影响。这些信息必须在每块土地的单独一栏中列出。

Section § 87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针对土地的每项评估旁边列出的金额不应影响对该土地实际征收的评估。这些金额可以像评估本身一样进行审查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