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50

Explanation
董事会完成听证会并根据其决定调整土地评估清单后,这些清单将由董事会秘书进行认证。认证后,这些清单将提交给评估土地所在县的县财务官。

Section § 8851

Explanation
当评估清单提交给县财务官时,他们必须在清单上注明确切的日期和时间。一旦完成此操作,该评估就成为土地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它构成一项法律主张或扣押。该留置权对之后购买土地或在该土地上取得财务权益的任何人起到警示作用。

Section § 8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评估款(很可能指某种费用或收费)必须支付给县财务主管。负责监督此事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支付多少以及何时支付,并且他们会正式记录这些决定。

Section § 8853

Explanation
在评估清单备案后的30天内,你可以将你土地评估的全部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县财务官。

Section § 8854

Explanation
当县财务主管收到某地块评估的全额付款时,他们会开具收据并在评估清单上注明付款。此后,因评估而产生的对该财产的留置权(即法律主张)将从该地块上解除。

Section § 885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30天内全额支付评估费,你就不用支付任何利息。

Section § 88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在30天内支付评估款,那么从评估清单提交给县财务官进行收款之日起,你将需要支付每年7%的利息。

Section § 8857

Explanation
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在与土地评估相关的留置权确立后的任何时间,支付其土地评估费的剩余余额,包括任何已累积的利息。

Section § 885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分期付款到期后30天内仍未支付,则该笔款项将被视为逾期,并且您还必须支付截至该时间点已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8859

Explanation
如果一笔款项迟交,将会收取10%的罚款和利息,归排水区所有。

Section § 88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存在关于更改或取消土地税评估的法院案件,并且该评估在该案件中未被取消,则委员会可以选择在法院最终判决后30天宣布该评估逾期。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任何法院正在审理对任何地块的评估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的诉讼,则该评估(如果未在该诉讼中被撤销)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在该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生效后30天后逾期。

Section § 88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欠款且未在到期日之前支付,您所欠的金额将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这将持续到您的债务因未付款而被出售为止。

Section § 8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分期付款逾期,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布一份公告,列出所有拖欠的款项。这份公告必须在存在逾期付款的每个县,在当地发行量大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8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关于被评估财产逾期付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通知应清晰地描述财产,列出所有者姓名或说明所有者不明,并明确应付金额,包括任何利息或罚款。

该通知应包含:
(a)CA 水法典 Code § 8863(a) 评估清单中通过参考编号或其他足以识别该财产的描述方式所描述的被评估财产的描述。
(b)CA 水法典 Code § 8863(b) 被评估财产所有人的姓名,或一份说明所有人不明的声明。
(c)CA 水法典 Code § 8863(c) 逾期分期付款、利息和罚款的金额。

Section § 8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需要出售地块以收取未支付的分期付款和罚款时,必须发出通知。该通知将明确说明这些财产将由县财务官在县法院外公开拍卖。拍卖的目的是为了支付未付的分期付款、其利息、罚款以及发布销售通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