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本章规定,任何法院正在审理对任何地块的评估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的诉讼,则该评估(如果未在该诉讼中被撤销)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在该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生效后30天后逾期。
评估催收与拖欠
Section § 8851
当评估清单提交给县财务官时,他们必须在清单上注明确切的日期和时间。一旦完成此操作,该评估就成为土地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它构成一项法律主张或扣押。该留置权对之后购买土地或在该土地上取得财务权益的任何人起到警示作用。
县财务官 评估清单 日期时间批注
Section § 8852
本法律条款规定,评估款(很可能指某种费用或收费)必须支付给县财务主管。负责监督此事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支付多少以及何时支付,并且他们会正式记录这些决定。
评估款支付 县司库 分期付款
Section § 8854
当县财务主管收到某地块评估的全额付款时,他们会开具收据并在评估清单上注明付款。此后,因评估而产生的对该财产的留置权(即法律主张)将从该地块上解除。
县财务主管 收据开具 全额付款
Section § 8860
本节解释说,如果存在关于更改或取消土地税评估的法院案件,并且该评估在该案件中未被取消,则委员会可以选择在法院最终判决后30天宣布该评估逾期。
土地税评估 法院案件 审查评估
Section § 88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分期付款逾期,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布一份公告,列出所有拖欠的款项。这份公告必须在存在逾期付款的每个县,在当地发行量大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
分期付款拖欠 逾期付款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