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作为加州水资源监管框架一部分的委员会,将继续行使其所有现有权力和职责。重要的是,委员会独立于该部门运作,这意味着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能被该部门推翻。

立法机关打算将截至2007年分配给垦殖委员会的职责和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移交给这个新重组的委员会。这包括确保所有必要的职位也一并移交。

(a)CA 水法典 Code § 8550(a) 委员会继续存在,并应继续行使其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b)CA 水法典 Code § 855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应独立于该部门行事。该部门不得推翻委员会的任何行动或决定。
(c)CA 水法典 Code § 855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存在的垦殖委员会的职责和相应的拨款,连同所有必要的职位,移交给自2008年1月1日起重组的委员会。

Section § 855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是如何组建的。七名成员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包括一名工程师、一名地质学或水文学专家、一名防洪专家、一名水务律师以及三名公众成员。此外,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主席以及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中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通常,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但最初,部分成员可能因抽签而任期两年。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现任成员将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

(a)CA 水法典 Code § 8551(a) 除(g)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应依照本条规定任命。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5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51(b)(1) 委员会的七名成员应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2)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 根据第(1)款任命的成员中,适用以下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A) 一人应为工程师。
(B)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B) 一人应具备地质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
(C)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C) 一人应为防洪专家,具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
(D)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D) 一人应为具有水务经验的律师。
(E)CA 水法典 Code § 8551(b)(2)(E) 三人应为公众成员。
(c)CA 水法典 Code § 8551(c) 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为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主席,前提是其在委员会的服务不与其立法职责相冲突。
(d)CA 水法典 Code § 8551(d) 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为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主席,前提是其在委员会的服务不与其立法职责相冲突。
(e)CA 水法典 Code § 8551(e) 根据(c)款和(d)款任命的成员应为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51(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51(f)(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b)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任期四年。
(2)CA 水法典 Code § 8551(f)(2) 根据本条最初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通过抽签决定,五名成员任期四年,四名成员任期两年。
(g)CA 水法典 Code § 8551(g) 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任职的每位委员会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任职资格。更替顺序应通过抽签决定。

Section § 8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董事会成员因履行公务而获得的报酬。成员可以报销与工作相关的开支。 如果成员因董事会公务出州,他们将获得每日津贴和开支报销,但这需要董事会、州长和财政总监的批准。 每位成员还会获得法律其他条款规定的薪资。

Section § 8554

Explanation
州长负责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

Section § 8555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选择其一名成员担任副主席,但该成员不能同时是主席。

Section § 8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副总裁何时可以承担总裁的权力和职责。这可能发生在总裁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或者总裁要求他们代行职责时,或者董事会授权他们代行职责时。

副总裁应在下列情况下拥有总裁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a)CA 水法典 Code § 8556(a) 总裁缺席或无法履职期间。
(b)CA 水法典 Code § 8556(b) 应总裁要求。
(c)CA 水法典 Code § 8556(c) 经董事会授权。

Section § 8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和排水区的主要办公室和官方总部都设在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855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决定其例行会议的举行时间。

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举行。

Section § 855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须到场,才能开展正式业务。

Section § 8560

Explanation

董事会的任何决定或行动要有效,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出席,并且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成员必须同意该行动。

董事会的任何行动,除非法定人数出席且该行动获得董事会全体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同意,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856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多数成员随时召集。成员必须通过邮件或电报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收到通知,且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12小时收到。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多数成员随时召集,但须通过邮件或电报向每位成员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发出通知,且该通知须在会议预定时间前至少12小时送达。

Section § 8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准确地记录并保存其会议中发生的所有事情的详细记录,包括所有的决策和讨论。

董事会应当完整且准确地保存其所有会议的议事过程和交易事项记录。

Section § 8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会议的官方记录(即会议纪要)必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对公众开放,供大家查看。

会议记录在办公时间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856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并使用自己的官方印章,并可自行决定其印章的式样。

委员会应有其可自行决定的印章式样。

Section § 8566

Explanation
委员会使用的官方印章,也是排水区使用的印章。

Section § 856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委员会的一份记录经委员会的秘书或助理秘书证明为真实副本,并经委员会盖章确认,则可作为有效证据,以证明原始记录的内容。

Section § 85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对其记录的复制收取费用。该费用包括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例如员工时间和材料,如果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副本,则需额外支付一美元。

Section § 8569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前付款,以支付制作和认证其记录副本的费用。

Section § 8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提供委员会记录的副本或认证副本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每月转交给州司库。这笔钱随后会加入到为委员会一般行政开支预留的任何拨款或评估的剩余资金中。

Section § 8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帮助高效且公平地管理和组织董事会及排水区的各项活动。

Section § 8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任何会议上,如果他们认为合适,可以暂时中止或免除规则。

Section § 8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参与防洪计划决策的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政府法典》第87100条)中规定的利益冲突规则。简而言之,他们不能参与那些可能存在影响其公正性的个人利益的决策。

董事会成员在投票执行防洪计划的任何部分以及在执行本部分的宗旨时,应当遵守《政府法典》第87100条的利益冲突要求。

Section § 8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不承担因未能履行本立法所赋予的职责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法律明确赋予董事会及其成员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如何以及何时最佳地实施此处概述的各项规定和项目。

Section § 8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他们不能参与影响自身或与他们有关联的任何业务的董事会决策。他们也不能在离职后立即在董事会面前代表他人。此外,除非获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成员不应代表外部项目与联邦机构打交道。最后,他们必须避免作为顾问参与任何相关机构的程序。

Section § 85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单方面沟通”定义为在正式董事会会议之外,就董事会事务(例如申请、执法行动或其他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司法问题)进行的任何沟通。董事会成员被禁止与利害关系方或其代表进行此类沟通,除非进行充分披露。如果发生此类沟通,必须予以披露并正式记录。《行政程序法》中通常的单方面沟通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律所涵盖的董事会程序。

(a)CA 水法典 Code § 8578(a) 就本节而言,“单方面沟通”指在已通知的董事会会议之外,就以下任何事项(纯程序性事项除外)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
(1)CA 水法典 Code § 8578(a)(1) 已提交给董事会并经执行官认定为完整的申请。
(2)CA 水法典 Code § 8578(a)(2) 执法行动。
(3)CA 水法典 Code § 8578(a)(3) 任何其他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准司法事项,在该事项已列入董事会议程并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节提供会议通知之后。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78(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578(b)(1) 根据第8551节(b)款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不得与对董事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或代表对董事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任何人(董事会工作人员以其官方身份行事者除外)进行单方面沟通,该等沟通旨在影响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待决事项的决定。
(2)CA 水法典 Code § 8578(b)(2) 如果发生单方面沟通,董事会成员应通知利害关系方,该单方面沟通的完整披露应载入董事会记录。
(3)CA 水法典 Code § 8578(b)(3) 当董事会成员或与董事会成员进行沟通的人员完整披露该沟通并书面请求将其载入董事会官方记录时,该沟通即不再是单方面沟通。
(c)CA 水法典 Code § 857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25.10节的规定,《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第七条(自第11430.10节起))的单方面沟通条款不适用于本节所适用的董事会程序。

Section § 85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觉得受到委员会的许可或强制执行令负面影响的人,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他们必须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30天内,通过提交一份名为“强制令状”的法律文件来完成此操作。要被视为“受害人”,您必须在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上表达过您的担忧,或者在决定作出之前向委员会告知过您的担忧。

(a)CA 水法典 Code § 8579(a) 任何受害人有权在决定或行动最终确定后30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的规定,通过提交强制令状申请,寻求对委员会发布的任何许可或强制执行令进行司法审查。
(b)CA 水法典 Code § 8579(b) 就本节而言,“受害人”指任何个人或公共机构,其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了委员会就所上诉的决定或行动举行的公开听证会,或在决定作出之前,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委员会告知了其关注事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