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理事会
Section § 8550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作为加州水资源监管框架一部分的委员会,将继续行使其所有现有权力和职责。重要的是,委员会独立于该部门运作,这意味着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能被该部门推翻。
立法机关打算将截至2007年分配给垦殖委员会的职责和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移交给这个新重组的委员会。这包括确保所有必要的职位也一并移交。
Section § 8551
本节说明了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是如何组建的。七名成员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包括一名工程师、一名地质学或水文学专家、一名防洪专家、一名水务律师以及三名公众成员。此外,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主席以及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中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通常,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但最初,部分成员可能因抽签而任期两年。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现任成员将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
Section § 8552
Section § 85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副总裁何时可以承担总裁的权力和职责。这可能发生在总裁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或者总裁要求他们代行职责时,或者董事会授权他们代行职责时。
Section § 8560
董事会的任何决定或行动要有效,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出席,并且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成员必须同意该行动。
Section § 8561
本条规定允许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多数成员随时召集。成员必须通过邮件或电报在其住所或营业地点收到通知,且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12小时收到。
Section § 8563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准确地记录并保存其会议中发生的所有事情的详细记录,包括所有的决策和讨论。
Section § 8570
Section § 857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参与防洪计划决策的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政府法典》第87100条)中规定的利益冲突规则。简而言之,他们不能参与那些可能存在影响其公正性的个人利益的决策。
Section § 8576
Section § 8577
Section § 8578
本法律将“单方面沟通”定义为在正式董事会会议之外,就董事会事务(例如申请、执法行动或其他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司法问题)进行的任何沟通。董事会成员被禁止与利害关系方或其代表进行此类沟通,除非进行充分披露。如果发生此类沟通,必须予以披露并正式记录。《行政程序法》中通常的单方面沟通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律所涵盖的董事会程序。
Section § 8579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觉得受到委员会的许可或强制执行令负面影响的人,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他们必须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30天内,通过提交一份名为“强制令状”的法律文件来完成此操作。要被视为“受害人”,您必须在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上表达过您的担忧,或者在决定作出之前向委员会告知过您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