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属于第6号项目的垦区、堤防区或排水区内拥有土地,你的土地可能需要缴纳一项特别评估费。你可以使用区政府发行的特定凭证来支付这些评估费。

任何垦区、堤防区或排水区,如果其边界内有土地,且这些土地受与第6号项目相关的第6号评估或第6号补充评估的留置权约束,则该区可向任何经法律授权收取此类评估的官员提交其拥有的、与第6号项目相关的排水区支付令,以支付这些土地的评估款。

Section § 9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官员被允许收取特定类型的款项,即评估费,他们必须接受使用某些称为“支付令”的文件来支付这些款项。这些支付令应按其全部价值接受,加上任何已累积的利息。

任何经法律授权收取本条所列评估费的官员,应当按票面价值加上应计利息,接受用于支付该评估费的支付令。

Section § 9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域内,通过凭证进行的支付必须在所有为此目的而进行评估的土地上均匀分配。简而言之,每个人都根据他们所欠的金额支付公平的份额。

Section § 9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垦区或堤防区等特定区域的理事会可以选择使用凭证来支付征收费用。他们可以直接使用这些凭证来支付征收费用,也可以遵循本章另一部分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9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些区(例如土地复垦区、堤防区或排水区)的理事会已将任何支付令交给县司库,那么如果理事会要求退还,司库必须将这些支付令退还给相应的区。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理事会根据特定规则使用这些支付令。

Section § 9045

Explanation
如果排水区内任何土地的评估费是使用非该区自有资金支付的,那么该区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提供一份来自排水区项目 (6) 的支付凭证(一种法律文书)。这份支付凭证的金额应按比例与该区使用自有资金为区内其他土地支付的评估费部分相符。

Section § 9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的受托人,如果他们认为未来的评估款项将覆盖支付他们所持有的某些凭证所需款项的85%或以上,就可以将这些凭证退还给董事会以供注销。一旦注销,这些凭证就不再有效或具有效力。

如果任何此类区域的受托人认为其所持有的任何此类凭证将由此后征收的任何评估款项支付,并且他们认为支付这些凭证所需款项的85%或以上将通过对区域内土地的评估征收,则受托人可以将这些凭证退还给董事会以供注销,并且这些凭证应由董事会注销,此后即失效且无效。

Section § 90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笔正在征收的评估费是为了支付这些支付令,那么受托人不能将支付令退回理事会注销,除非理事会同意。

如果当时正在征收一笔用于支付这些支付令的评估费,受托人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将支付令退回理事会注销。

Section § 9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类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特殊区域(如管理灌溉或排水的区域),根据需要动用其资源,以解决或解除与萨特-巴特分洪道第 (6) 号评估相关的留置权。如果其管理机构认为这样做有助于解决问题,他们就可以这样做。垦殖区也可以动用资金,包括土地租赁所得,来实现此处列出的目标。目标是可能让垦殖委员会解除这些留置权或放弃部分评估。

任何垦殖区、堤坝区、灌溉区、排水区或其他任何区域,或任何市、县或政治分区,可以签订任何合同,支出其任何资金,或做任何其管理机构认为将直接或间接解除、减少或移除其拥有或由任何县财务官或其他公职人员为其信托持有的任何土地上的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的萨特-巴特分洪道第 (6) 号评估的留置权,或使其垦殖委员会能够命令解除该评估的留置权并放弃该评估的任何部分。垦殖区的受托人,或作为垦殖区或其他区域受托人的县财务官或其他公职人员,有权支出该区域的资金,包括该区域受托人从本法典第 (51750) 条至第 (51757) 条(含)所指的任何土地的租赁或使用或占用中收取的租金和收到的款项,用于本节所述的任何目的所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