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垦区进行新的、额外的或补充性评估时,应确定以下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9035(a) 根据每块土地从垦区凭证所代表的支出中获得的效益,应向每块土地征收的金额,这些凭证已被交换、交出或由排水区或萨特-比特分洪工程第6号项目或任何其他单位或项目的凭证支付。
(b)CA 水法典 Code § 9035(b) 如果排水区或萨特-比特分洪工程第6号项目或任何其他单位或项目的凭证已按比例分配给该土地或其所有者,且该比例与垦区上次为建造或购置已出售或转让给排水区或其任何项目的堤坝、地役权和财产而进行的评估中该土地被评估的百分比成比例,则应分配给每块土地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