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公共机构)干扰或负面影响加州的防洪系统、指定泄洪道或某些受监管河流的运行和维护,都是违法的。

负责这些设施的机构有权采取行动,阻止并纠正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

(a)CA 水法典 Code § 8700(a) It is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or public agency to interfere with, obstruct the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or operation of, or otherwise take actions that may adversely affect facilities of the State Plan of Flood Control, designated floodways, or streams that are regulated by the board.
(b)CA 水法典 Code § 8700(b) The board, executive officer, department, and local agencies that operate and maintain facilities and works on behalf of the board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as set forth in this article, to take administrative or civil enforcement actions to abate and remedy any interference or potential interference proscribed by subdivision (a).

Section § 8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个人或公共机构违反水管理规定,例如不当侵占或错误管理防洪系统,负责的委员会或官员可以发出违规通知。通知将详细说明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提及是否可能需要许可证,明确应采取哪些纠正措施,以及在进行更改之前是否需要事先批准。如果未采取纠正措施,可能会导致更严厉的罚款或执法行动。通知还必须包含联系信息以供进一步查询,并按照规定正确送达,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a)CA 水法典 Code § 8701(a) 如果委员会或执行官认定任何人或公共机构已实施、正威胁实施或维持任何违反本部分规定的侵占、防洪系统改进或活动,委员会或执行官可以向负责该侵占、防洪系统改进或活动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发出违规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8701(b) 如果委员会将该权限委托给该部门或地方机构,则该部门或地方机构可以根据 (a) 款针对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由该部门或地方机构运营和维护的设施发出违规通知。本款不要求该部门或地方机构接受该权限委托。
(c)CA 水法典 Code § 8701(c) 违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8701(c)(1) 一份说明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活动、不作为、防洪系统改进或侵占的声明,包括正在被违反的本部分条款或委员会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8701(c)(2) 一份说明该活动、防洪系统改进或侵占是否可能符合从委员会获得许可的条件的声明。
(3)CA 水法典 Code § 8701(c)(3) 应在指定时间内采取的纠正措施。
(4)CA 水法典 Code § 8701(c)(4) 个人或公共机构是否可以在未获得委员会或执行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前是否必须获得委员会或执行官的事先批准。
(5)CA 水法典 Code § 8701(c)(5) 一份声明,说明违规通知应提交给委员会,并且未能在指定时间内采取所要求的行动可能使个人或公共机构面临停止和禁止令以及施加进一步的补救和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在个人或公共机构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纠正违规行为以及罚款。
(6)CA 水法典 Code § 8701(c)(6) 可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国家或发出通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d)CA 水法典 Code § 8701(d) 违规通知应根据第 8703 条送达,并在发出后五日历日内将副本送交执行官。委员会或执行官可以修改违规通知,并且,一旦根据第 8703 条送达,修改后的违规通知应取代之前针对相同违规行为发出的任何违规通知。

Section § 87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或其执行官在个人或公共机构未能按要求解决问题时如何应对。如果有人忽视警告(违规通知),委员会可以发布“停止并终止令”,要求他们停止正在做的事情。有时,如果委员会认为警告无效或耗时过长,他们可以跳过警告直接发布命令。停止并终止令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原始警告的副本、立即生效,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限,否则将面临进一步处罚。该命令还将安排一次公开会议,被指控方可以在会上对命令提出异议。这次会议必须在命令发布后至少30天举行,委员会可以在会上修改或取消命令。如果被指控方未出席会议,该命令将自动生效。

(a)CA 水法典 Code § 8701.2(a) 如果委员会或执行官认定任何个人或公共机构未能充分回应违规通知,委员会或执行官可以发布命令,指示收到违规通知的该个人或公共机构停止并终止。
(b)CA 水法典 Code § 8701.2(b) 在委员会或执行官认定发布违规通知将是徒劳的、会导致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太可能引起及时回应的情况下,委员会或执行官可以酌情决定,无需首先发布违规通知即可发布停止并终止令。如果委员会或执行官在未首先发布违规通知的情况下发布停止并终止令,该停止并终止令应包含第8701条 (c) 款所要求的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8701.2(c) 停止并终止令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8701.2(c)(1) 包含一份违规通知的副本。
(2)CA 水法典 Code § 8701.2(c)(2)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第8703条立即送达。
(3)CA 水法典 Code § 8701.2(c)(3) 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违规通知中描述的纠正措施,否则该个人或公共机构将根据第8701.4条受到执行令。
(4)CA 水法典 Code § 8701.2(c)(4) 提供在委员会前举行的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个人或公共机构可出席该会议以对停止并终止令提出异议。
(d)CA 水法典 Code § 8701.2(d) 根据 (c) 款 (4) 项通知的会议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8701.2(d)(1) 会议应安排在停止并终止令发布后至少30天举行,并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法规举行。
(2)CA 水法典 Code § 8701.2(d)(2) 在会议上,委员会可以确认、修订、修改、暂缓执行或撤销停止并终止令。
(3)CA 水法典 Code § 8701.2(d)(3) 如果受到停止并终止令约束的个人或公共机构未出席会议,停止并终止令可以缺席批准。

Section § 8701.4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不遵守与水务规定相关的停止令会发生什么。如果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委员会可以举行强制执行听证会。他们需要提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更快举行听证会。通知中将包含一份拟议的强制执行令以及任何罚款。

如果违规者未出席听证会,则视为其放弃了听证权。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可以决定采取行动,例如移除或纠正问题、恢复现场、处以罚款,或将命令备案至县政府。如有必要,他们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委员会决定采取移除或恢复等行动,他们可以自行开展工作,并向违规者收取费用,甚至在必要时对其财产设定留置权。但是,这些行动必须在司法审查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如果强制执行令已备案并随后得到解决,将签发一份消除违规证明以清除记录。

(a)CA 水法典 Code § 8701.4(a) 如果委员会或执行官认定任何个人或公共机构未能纠正停止和禁止令中列明的违规行为,委员会应举行强制执行听证会,以审议发布强制执行令。
(b)CA 水法典 Code § 8701.4(b) 强制执行听证会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8701.4(b)(1) 根据第8703条发布的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举行日期前至少30天提供,除非认定公共利益需要更短的通知期。
(2)CA 水法典 Code § 8701.4(b)(2) 听证会通知应包括一份拟议的强制执行令,包括任何拟议的行政处罚。
(3)CA 水法典 Code § 8701.4(b)(3) 听证会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和委员会通过的规章举行。
(4)CA 水法典 Code § 8701.4(b)(4) 如果受停止和禁止令约束的个人或公共机构未能出席听证会,其听证权将被视为放弃。
(c)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可以批准、修改或驳回拟议的强制执行令,并因此采取以下任何及所有行动:
(1)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1) 命令移除、修改或消除侵占、防洪系统改进或导致本部分违规的行为。
(2)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2) 命令恢复现场。
(3)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3) 施加并要求支付第870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4)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4) 命令将强制执行令备案至违规行为相关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5)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5) 以州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制令、禁令、民事处罚或法律授权的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6)CA 水法典 Code § 8701.4(c)(6) 命令委员会认为解决违规行为和确保遵守本部分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行动或条件。
(d)CA 水法典 Code § 8701.4(d) 强制执行令应说明任何必要的事实认定,并应根据第8703条立即送达。
(e)CA 水法典 Code § 8701.4(e) 委员会已对其发布强制执行令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可以根据第8579条寻求对强制执行令的司法审查。强制执行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f)CA 水法典 Code § 8701.4(f)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命令移除、修改、消除或恢复,委员会、其承包商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开展工作,其费用应通过任何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向负责的个人或公共机构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8704.2条对负责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公共机构拥有的财产设定留置权。移除、修改、消除或恢复行动应在司法审查期限届满后方可由委员会采取。
(g)CA 水法典 Code § 8701.4(g) 如果委员会命令将强制执行令备案至县记录官办公室,则当强制执行行动已完全解决,包括支付任何费用和罚款时,执行官应向其财产被备案强制执行令的个人或公共机构签发消除违规证明。该个人或公共机构可以自费将该证明备案至县记录官办公室。
(h)CA 水法典 Code § 8701.4(h) 本节不授权对公共机构根据第8708条进行的任何合法活动发布强制执行令。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命令拆除或修改防洪设施上的建筑物(侵占物),如果这些建筑物对防洪系统的完整性或功能构成威胁。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侵占物危及堤坝或河道,损害其功能,或不符合法律和标准。日常维护活动不受此规定约束,并且在拆除此前已获许可的侵占物时,不适用任何处罚。如果发出此类命令,原始许可可以被修改或取消。本节还明确,它不影响任何合法的赔偿权或宪法权利。

(a)CA 水法典 Code § 8702(a) 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如果根据充分证据作出以下任一认定,可以命令拆除或修改此前已获得委员会许可的侵占物:
(1)CA 水法典 Code § 8702(a)(1) 该侵占物对州防洪计划的堤坝、河道、防洪工程或其他设施的结构完整性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2)CA 水法典 Code § 8702(a)(2) 该侵占物严重损害州防洪计划的堤坝、河道、防洪工程或其他设施在整体防洪计划中发挥其特定预期作用的功能能力。
(3)CA 水法典 Code § 8702(a)(3) 该侵占物不符合州法律、委员会规章,或者,对于州防洪计划的设施而言,不符合陆军部长的标准和规章。
(b)CA 水法典 Code § 8702(b) 委员会、执行官、部门或代表委员会运营和维护设施和工程的地方机构的日常维护,包括拆除或修改堤坝或其他防洪结构上的废弃财产、围栏、大门和植被,不受本节约束。
(c)CA 水法典 Code § 8702(c) 拆除或修改此前已获许可的侵占物,不应根据第8704节或8704.1节受到行政或民事处罚。
(d)CA 水法典 Code § 8702(d) 如果委员会命令拆除或修改此前已获许可的侵占物,该侵占物的许可应相应地被修改或撤销。
(e)CA 水法典 Code § 8702(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个人根据法律可能享有的赔偿权,或个人根据州或美国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8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通知个人或公共机构有关财产上的违规行为。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的方式进行,如果这些方法无效,则可以通过将通知直接张贴在问题发生地点的方式进行。

本条所要求的通知和送达,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给被认为对违规行为负责的个人或公共机构,以及违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财产所有人:
(a)CA 水法典 Code § 8703(a) 专人送达。
(b)CA 水法典 Code § 8703(b) 挂号信。
(c)CA 水法典 Code § 8703(c) 如果无法根据 (a) 或 (b) 款联系到或合理通知该个人或机构,则通过将通知或命令的副本放置在侵占物或财产上。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法院对违反特定防洪法规或命令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处以民事罚款。对于非故意违规,罚款金额可在500美元至30,000美元之间。如果违规是故意的,罚款金额可达每天1,000美元至15,000美元。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的性质、影响、纠正尝试,以及违规者的过往记录和从违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因素。

此外,对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停止和禁止令或强制执行令的行为,可处以每天最高6,000美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应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相符。

(a)CA 水法典 Code § 8704(a) 民事罚款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任何从事违反本部分规定或与董事会或执行官先前发布的任何许可、停止和禁止令或强制执行令不符的活动、防洪系统改进或侵占行为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处以,金额不低于五百美元($500)且不高于三万美元($3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8704(b) 除任何其他罚款外,民事罚款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任何故意且明知从事违反本部分规定或与董事会或执行官先前发布的任何许可、停止和禁止令或强制执行令不符的活动、防洪系统改进或侵占行为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处以,金额为每天不低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高于一万五千美元($15,000),直至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
(c)CA 水法典 Code § 8704(c) 在根据 (a) 和 (b) 款确定责任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水法典 Code § 8704(c)(1) 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范围和严重程度。
(2)CA 水法典 Code § 8704(c)(2) 违规行为是否可以通过移除、修改、减轻、恢复或其他补救措施加以解决。
(3)CA 水法典 Code § 8704(c)(3) 堤坝、河道或其他防洪工程的功能是否受到违规行为的影响。
(4)CA 水法典 Code § 8704(c)(4) 国家提起诉讼的成本。
(5)CA 水法典 Code § 8704(c)(5) 对于对违规行为负责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其采取的任何自愿补救措施、任何过往违规记录、过错程度、因违规行为产生或预期产生的经济利益(如有),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事项。
(d)CA 水法典 Code § 8704(d) 民事罚款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董事会发布、重新发布或修订的任何停止和禁止令,或董事会发布、重新发布或修订的任何强制执行令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处以,金额为每天不超过六千美元($6,000),直至该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任何实际处以的罚款应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合理相称。

Section § 87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举行听证会并发布命令后,对某些违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类似于民事处罚。罚款金额可在500美元至50,000美元之间。委员会必须解释罚款金额的理由并考虑特定因素。罚款必须在60天内支付,并且不能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如果未及时寻求司法审查,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正式将该处罚登记为判决,然后该判决可以像其他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a)CA 水法典 Code § 8704.1(a) 委员会可根据第8701.4条,在执法听证并发布执法令后,以与第8704条所述民事处罚相同的方式施加行政处罚,但单次违规的罚款不得少于五百美元 ($500) 或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8704.1(b) 在施加处罚时,委员会应说明其罚款金额的理由,并具体说明第8704条 (c) 款所列的因素。
(c)CA 水法典 Code § 8704.1(c) 任何施加的处罚应在60天内支付。
(d)CA 水法典 Code § 8704.1(d) 任何人或公共机构不得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受到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e)CA 水法典 Code § 8704.1(e) 在根据第8579条进行司法审查的时限过后,委员会可向施加行政处罚所在县的相应法院书记官申请判决以收取所评估的罚款。该申请应包括委员会行动的经认证副本,构成足以保证发布判决的充分证据。书记官应立即根据申请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且可以与录入该判决的法院的其他判决以相同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8704.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对涉及违规行为的财产设立留置权,以涵盖解决问题、处理紧急情况以及任何法律费用所产生的成本。该留置权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记录此留置权之前,委员会必须通知财产所有人,并给予他们在听证会上对留置权提出异议的机会。此听证会的通知必须至少提前 20 天发出,并且该听证会可以是其他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8704.2(a) 依照第 (f) 款第 8701.4 节的规定,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在本州内发生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留置权,以追回以下任何及所有费用:
(1)CA 水法典 Code § 8704.2(a)(1) 消除、移除和恢复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本部分寻求修改、移除、消除或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8704.2(a)(2) 紧急情况简易消除所产生的费用。
(3)CA 水法典 Code § 8704.2(a)(3) 与执行本部分行动相关的律师费。
(b)CA 水法典 Code § 8704.2(b) 依照本节记录的留置权应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c)CA 水法典 Code § 8704.2(c) 在记录留置权之前,委员会应提供通知并给予举行听证会的机会,以对留置权金额提出异议。
(1)CA 水法典 Code § 8704.2(c)(1) 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依照第 8703 节的规定提供。
(2)CA 水法典 Code § 8704.2(c)(2) 本节要求的听证会可以通过依照第 8701.4 节举行的强制执行令听证会满足,或者,在紧急情况简易消除中,通过依照第 8708 节举行的听证会满足。

Section § 87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救济措施并非唯一的;它们可以与民事或刑事的其他法律救济或处罚一同使用。委员会拥有权力通过各种法律行动,例如强制令或强制性禁令,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法律手段,确保遵守本法律。这些行动可以由委员会以州的名义发起和执行。

本条文规定的救济措施并非排他性的,而是与任何其他可能依法存在的民事或刑事救济、处罚或制裁并行且补充。委员会可以通过强制令、强制性禁令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适当救济措施,强制执行本条文的规定。该诉讼或程序可由委员会以州的名义提起和维持。

Section § 8705

Explanation

洪水风险管理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设立的一项专项基金。从特定费用和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立法机关随后可以拨款,供委员会用于执行洪水管理法律,这可能包括更改、移除或纠正违规行为以及处理相关法律案件等行动。该基金也涵盖委员会收取费用的服务。

洪水风险管理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根据第8535条收取的费用以及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所获得的所有资金,均应存入该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基金中的款项应由委员会支出,用于根据本部分执行执法,包括修改、移除、消除或恢复违规行为以及相关诉讼的费用,或用于提供其根据第8535条收取费用的任何类型服务。

Section § 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桥梁或堤坝等结构不会阻碍排水渠或溢洪道等水道中的水流。如果某个结构造成了堵塞,委员会可以要求所有者调整或拆除它,以确保水流顺畅。

委员会可以以州的名义提起诉讼,通过禁令强制任何桥梁、栈桥、电线、高架桥、堤坝或其他结构或障碍物的所有者(这些结构或障碍物被任何分洪道、排水渠、河道或溢洪道交叉、穿过或横越)建造或改造任何结构,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自由流动的阻碍。对于现有工程,委员会可以强制拆除或改造阻碍水自由流动的结构或障碍物。

Section § 87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活动扰乱或负面影响州防洪计划的设施、指定的泄洪道或某些河流,这就被视为一种公共滋扰。负责的委员会(或机构)有权为了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以制止或处理这种滋扰。

Section § 8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或总检察长在执行某些法规的民事案件中胜诉,或者如果地方机构在根据特定条款寻求与修改或解决问题相关的成本的民事案件中胜诉,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补偿。这包括其代表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8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要机构迅速采取行动,阻止堤坝或其他防洪系统即将发生的故障,以保护公共福祉。如果紧急情况需要改变或移除某人的财产或活动,受影响方可在行动开始后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负责机构可以要求报销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通过设定留置权。

(a)CA 水法典 Code § 8708(a)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部门、委员会、执行官或堤坝维护机构采取任何行动以防止堤坝、河道、泄洪道、河岸或防洪设施即将发生的故障,或为保护公共福祉所需的其他紧急行动。
(b)CA 水法典 Code § 8708(b) 如果需要采取涉及移除、修改或消除由个人或公共机构维护的侵占、防洪系统改进或活动的紧急行动,该个人或公共机构可在行动开始后30天内向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
(c)CA 水法典 Code § 8708(c) 在公开听证会后,应请求或自行决定,根据本节执行了消除职能的实体可以寻求报销其消除费用,并可以寻求任何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追回其费用,包括根据第8704.2节设定留置权。

Section § 870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制定紧急规则,以迅速实施本法律。此过程被视为紧急,旨在防止对公共福祉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