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准备,并要求委员会通过一份关于州防洪计划中防洪系统的现状报告。该报告必须定期更新,并包括对堤坝的检查,以查找任何明显问题。

报告将详细说明每项设施,评估堤坝溃决的风险,并为改进或未来的项目提供建议。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委员会被要求向立法机关告知他们执行这项法律的时间表。

(a)CA 水法典 Code § 9120(a) 部门应编制,且委员会应采纳一份针对州防洪计划的防洪系统现状报告。该现状报告应由委员会决定定期更新。为编制报告之目的,部门应检查项目堤坝并审查现有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缺陷。
(b)CA 水法典 Code § 9120(b) 现状报告应包括每项设施的识别和描述、对堤坝溃决风险的评估、对根据(a)款进行的检查和审查的讨论,以及关于堤坝和未来工作活动的适当建议。
(c)CA 水法典 Code § 9120(c) 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书面告知立法机关关于委员会执行本条的日程安排。

Section § 9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水资源部每年9月1日前,向其财产位于堤坝防洪区内的土地所有者发送年度书面通知。

通知必须告知土地所有者其财产位于堤坝后方,警告他们堤坝不能完全消除洪水风险,如果可行,还需包含洪水风险详情,并建议购买洪水保险,提供购买信息。

通知还需要提供一个网站链接,以获取更多洪水管理信息。县政府必须协助提供更新的财产所有者名单。该部门可以聘请私营公司发送这些通知。

(a)CA 水法典 Code § 9121(a) 在2010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9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其财产被确定为全部或部分位于堤坝防洪区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提供书面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9121(b)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
(1)CA 水法典 Code § 9121(b)(1) 该财产位于堤坝后方。
(2)CA 水法典 Code § 9121(b)(2) 堤坝可减少但不能消除洪水风险,并可能发生灾难性溃决。
(3)CA 水法典 Code § 9121(b)(3) 如果可用,根据第9120节所述的防洪系统状况报告中描述的洪水风险等级,以及根据第9130节编制的堤坝防洪区地图。
(4)CA 水法典 Code § 9121(b)(4) 州政府建议堤坝防洪区内的财产所有者购买洪水保险,例如由联邦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险。
(5)CA 水法典 Code § 9121(b)(5) 关于购买联邦洪水保险的信息。
(6)CA 水法典 Code § 9121(b)(6) 包含第9141节所述的洪水管理报告所需信息的网站互联网地址。
(7)CA 水法典 Code § 9121(b)(7) 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9121(c) 县政府应在部门的协助下,每年通过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供位于该县堤坝防洪区内的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清单。
(d)CA 水法典 Code § 912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要求的通知。

Section § 9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利用部门提供的信息,识别哪些区域受益于州防洪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