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谷地防洪总则
Section § 960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中央谷地的发展及其在防洪方面带来的挑战。该地区正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中心,这引发了人们对现有堤坝(旨在减少而非完全阻止洪水)是否能保护这些新开发的担忧。历史上,防洪系统是为农村和农业用地设计的,但若不进行重大改进,可能不足以应对城市地区的需求。此外,城市和县在做出开发决策时会使用联邦洪水数据,但这些数据可能已经过时,低估了真实的洪水风险。该法律强调,需要更好地将土地使用决策与当前的洪水风险和防护措施联系起来,以确保考虑居住在易受洪水影响地区的居民做出更安全的选择。
Section § 9602
本节定义了加州中央谷地洪水防护管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委员会”是指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计划”是指中央谷地防洪计划。“工程堤坝”与州防洪计划中的堤坝相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包括洪灾紧急情况下必需的重要设施和路线,例如疏散路线和公用事业。“萨克拉门托-圣华金谷”描述了受洪水管理系统影响的地理区域,但不包括图莱里湖盆地。“州防洪计划”和“城市区域”由其他公共资源法典定义。“系统”是指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洪水管理系统,“城市防洪标准”是指抵御每年有二百分之一发生概率的洪水的防护水平。这些定义对于洪水防护法律的一致适用至关重要。
Section § 9603
这项法律规定,中央谷地防洪计划主要是一份描述性文件,它不会扩大加州管理防洪设施的责任,使其超出州防洪计划的范围,除非在另一条款(第9611条)中另有明确规定。制定或通过这项计划,并不意味着州政府有义务提供、维持或将防洪水平提高到某个特定程度。该计划强调对已纳入州防洪计划保护范围的区域采取全面保护措施,而对这些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产生的任何额外效益,都属于附带性质,不构成州政府在该区域改善防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