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购销债券
Section § 80130
本节允许部门发行债券,这些债券本质上是贷款,但前提是部门能够实际预期从可用资金中偿还它们。可发行的债券总额上限为134.23亿美元,或根据特定收入计算出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再融资债券,即旨在以更优惠的利率或不同条款为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的债券,不计入此上限。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都被视为符合排除在上限之外的必要条件。在向公众出售债券之前,部门必须确保这些债券将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并且用于偿还的抵押收入将足以覆盖债务。
Section § 80132
本节规定了加州部门如何发行债券。部门主管在获得财政总监和州司库的批准后,决定债券的条款。这些债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出售,具有不同的利率,并且发行人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债券的担保可以通过与银行或州司库等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进行管理。债券被视为各种金融实体(如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法投资。
即使与专项基金挂钩,这些债券也被视为可转让票据,并且免税。它们不被视为州的债务,也不以州的信用作担保。部门可以将其收入质押以担保这些债券,一旦作出质押,即刻生效,无需实物交付或记录。
Section § 80134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并根据需要更频繁地,设定和调整其收入需求。这些收入需求必须足以覆盖各种财务义务,例如偿还债券本金和溢价、购买和输送电力、维持储备金,以及向普通基金偿还资金。部门的收入需求还包括管理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行政费用。此外,部门必须根据第80110节的具体指导方针,将其收入需求告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