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支付令:
(a)CA 水法典 Code § 24650(a) 即期支付的支付令。
(b)CA 水法典 Code § 24650(b) 为证明在征收首次区级评估税款之前允许发生的债务而发行的支付令。
本法律条款规定,其规则仅适用于两种类型的支付令:一种是可立即支付的(即期支付令),另一种是用于证明在首次区级税款征收前允许产生的债务的支付令。
如果区令被提交给司库,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该区令将开始计息。利率由董事会设定,但每年不能超过8%。利息会一直计算,直到公众被告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该区令。
司库必须详细记录每一份已登记的支付令。这份记录必须包括支付令的编号、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以及提交付款的日期。
这项法律要求司库保存所有已登记认股权证的详细记录。该记录必须包括认股权证的支付日期、收款人的姓名以及支付给每个人的金额。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合法地强制执行已登记支付令的支付,或要求为此征收评估,你必须在支付令首次提交给司库付款之日起的四年内启动法律程序。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与持有其已登记认股权证的人达成协议,以明确这些认股权证将如何以及何时支付。区可以决定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使用哪些资金。他们还可以选择在就这些认股权证提起任何法律诉讼之前给予额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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