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区域,如果其边界内面积小于2,500英亩,居住在其内的选民少于100名,且仅有三个分区,则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废除其内的分区。
任何拥有不超过15名作为选民的自由保有者的区域,不得设有分区。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小型区域取消其边界内的分区。如果一个区域面积小于2,500英亩,选民少于100人,并且只有三个分区,它可以取消这些分区。对于拥有15名或更少有投票权的业主的区域,则完全不需要设立分区。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需要确定该区面积是否少于2,500英亩,居住在该区域的选民是否少于100人,以及该区内是否只有三个分区。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一份呈请书必须说明为什么将一个区划分为三个区是个好主意。这些区在面积和人口上应尽可能接近,以确保公平代表性,并且董事将从每个区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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