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小型区域取消其边界内的分区。如果一个区域面积小于2,500英亩,选民少于100人,并且只有三个分区,它可以取消这些分区。对于拥有15名或更少有投票权的业主的区域,则完全不需要设立分区。

任何区域,如果其边界内面积小于2,500英亩,居住在其内的选民少于100名,且仅有三个分区,则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废除其内的分区。
任何拥有不超过15名作为选民的自由保有者的区域,不得设有分区。

Section § 21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的理事会请求主要县的监事会移除或取消区内的内部划分。

Section § 21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需要确定该区面积是否少于2,500英亩,居住在该区域的选民是否少于100人,以及该区内是否只有三个分区。

监事会应随即查明该区内是否少于2,500英亩,居住在该区内的选民是否少于100名,以及该区内是否仅有三个分区。

Section § 215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监事会,如果他们就所有相关考量达成一致,可以决定在一个区内不设立任何分区。

Section § 21579

Explanation
一旦这项命令生效,该区将不再被划分为更小的部分。董事必须是居住在该区并拥有财产的人。所有董事将由全区的选民选举产生,而不是仅由特定区域的选民选举,任何空缺也将以同样的方式补选或任命。

Section § 21580

Explanation
一旦该区通过该命令,将由三名理事领导。每位理事的职位都对应一个编号,该编号标识他们所代表的选区;或者如果没有选区,则基于上一任担任该职位的人。竞选理事的候选人必须被提名并选入特定职位。

Section § 21581

Explanation
制定该命令不影响某人任职的期限或条件。

Section § 21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没有划分选区的区内的大多数选民希望设立选区,他们可以向区办事处提交一份附有他们签名的请愿书。这必须在区总选举前至少120天完成。

Section § 215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一份呈请书必须说明为什么将一个区划分为三个区是个好主意。这些区在面积和人口上应尽可能接近,以确保公平代表性,并且董事将从每个区中选出。

呈请书应包含一项说明,表明将该区划分为三个在面积和人口上尽可能相等的区,并从这些区中选举该区的董事是权宜之计。

Section § 2158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进行自己的调查,以核实请愿书中提出的事实是否与所作的声明相符。他们还可以听取任何支持或反驳这些声明的证据。

委员会可以独立调查事实是否与请愿书中所示相符,并应听取任何为支持或反驳该陈述而提交的证据。

Section § 21585

Explanation
在提交请愿书后的30天内,董事会必须决定将该区划分为三个大小和人口大致相等的分区是否合理,并从这些分区中选举董事。

Section § 2158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作出肯定决定,它将立即在一个区域内设立分区。该区域将被划分为三个部分,这些部分在面积和人口上应尽可能相等。

Section § 21587

Explanation
在命令发布后的下一次区总选举中,董事将选举产生以代表整个区。区内的每个分区将有一名董事代表。

Section § 21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根据地理分区选举董事,董事会必须调整这些分区的边界。这些调整应根据《选举法》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