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董事的划分与选举方式
Section § 21550
本法律规定,一个区应有五个分区,除非有新的命令另有规定。这个新的命令可能来自关于组建该区的请愿书的最终决定,根据本特定条款发出的命令,或根据同一章第2条发出的命令。
Section § 21551
Section § 21552
Section § 21552.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将灌溉区合并或重组为一个单一区划时,增加董事会董事的人数,董事会规模可能为 7、9 或 11 名成员。这些董事应是来自被合并区划的现有董事会成员。在新董事会成员的初始任期届满后,董事会规模应减少至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数,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此外,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且当时董事人数超过五名,董事会可以选择不填补该空缺,从而减少董事总人数。此决定必须告知监事会。“合并”、“区划”和“重组”等术语均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定义。
Section § 21553
Section § 2155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提交一项提案,以改变区内的分区数量或董事的选举方式。这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a) 如果在区总选举前至少120天,提交一份由至少500名拥有20%土地价值的土地所有权人签署的请愿书。
(b) 如果董事会在选举前至少90天通过一项决议。
(c) 如果董事会召集一次特别选举来审议该提案。
Section § 21555
Section § 21555.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发布根据第21554条召集的特别选举通知。通知必须说明选举的目的、日期、时间,以及每个区选区的投票地点。通知应在每个选区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20天,并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
选举的进行和结果的宣布应与一般区级选举类似。
Section § 21560
Section § 21561
Section § 21562
Section § 21562.5
这项法律与阿尔塔灌溉区有关,允许其董事会和区划进行变更。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将董事人数从五名增加到七名。董事会做出决定时,除非是关于休会的投票,否则至少需要四名董事同意。
当董事会改变董事人数时,必须调整分区边界,以确保人口平等并符合联邦选举法,同时要考虑地理和社区利益等因素。在董事选举前的180天内,分区边界不得更改,且边界变更不影响现任董事的任期。
在通过任何决议之前,董事会必须通过报纸广告提前至少45天发出通知。如果30天内有10%的合格选民提交请愿书反对该决议,则该决议不会立即生效。本节仅在某项特定的议会法案未颁布或未生效的情况下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