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能够配水、不包括灌溉区、且至少部分位于灌溉区边界内的城市或区。

Section § 26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县)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以收取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评估费或款项。公共机构可以从区(县)内的土地收取评估费并支付给区(县),或者支付一笔与这些评估费等额的款项。区(县)和机构可以就是否适用额外水费达成一致。区(县)为合同下的土地提供约定数量的水,土地所有者根据其土地在区(县)内的份额获得水。公共机构可以设定供水服务费率,除非与区(县)另有约定。

任何区(县)均可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1. 该公共机构应:
a. 为该区(县)收取该区(县)对区(县)内全部或部分土地征收的评估费,并应在区(县)与公共机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收取该评估费并将其金额支付给该区(县);或者,作为替代方案,
b. 向该区(县)支付一笔款项,以代替该区(县)对区(县)内全部或任何部分土地征收的评估费,该款项不得少于在没有此类合同的情况下,该区(县)本应对这些土地征收的评估费总额,其计算依据应与对区(县)内其他接受重力供水服务的土地按面积征收评估费的依据相同。该款项应在区(县)与公共机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支付。
2. 如果合同规定除对区(县)土地征收评估费外,还需支付水费,则在根据第 (1) 款 (b) 项确定可支付给该区(县)以代替该区(县)评估费的金额时,该区(县)可确定对合同所涵盖的土地适用较低的评估费率或不征收评估费,如果作出此项决定,可在合同中如此规定并调整或取消评估费。
3. 该区(县)应每年向公共机构提供经该区(县)与公共机构约定数量的水,供合同所涵盖的区(县)内土地分配和使用。
4. 签订此类合同所涵盖的区(县)内土地所有者,每年有权从该区(县)提供给公共机构的水,或从公共机构可获得的其他水中,接收和使用足以满足其合理和有益需求的水量,但其水量应限于该区(县)提供的此类水的按比例份额,该份额基于其拥有的英亩数与区(县)内从该区(县)和公共机构获得地表供水的总英亩数之比。
5. 公共机构可自行决定对合同所涵盖的任何土地供水服务收取费率,除非此类费率受到该区(县)与公共机构之间协议的限制。

Section § 26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向一个公共机构供水,这些水随后可以在约定的土地上使用,用于灌溉、市政职能、生活用水或其他区域和机构同意的用途。

区域向公共机构提供的水,可用于该合同所涵盖的土地上,用于区域和公共机构可能同意的灌溉、市政、生活或其他用途。

Section § 26673

Explanation

一旦合同签订并生效,该区就不再负责向合同所涵盖的土地供水。

此类合同签订后,且在合同持续有效期间,该区即免除向合同所涵盖土地供水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Section § 26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出售或转让水权。此外,26671条中提及的任何协议,也不应被解释为水权的出售或转让。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任何水权的出售或转让,26671条授权的协议也不得被解释或视为构成水权的出售或转让。

Section § 26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仅仅因为水或水权按照本章的规定被使用,并不意味着任何人会获得或失去这些权利的所有权。基本上,使用水并不会改变其所有权。

Section § 2667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合同可以包含双方协商同意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除非法律另有具体例外规定。

Section § 26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将优先于法典中任何与其冲突的其他规则。简单来说,如果本章的规定与法典其他地方的规定有冲突,以本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