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93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个新提议的区域内拥有可能被征税的财产,你有权质疑批准该区域的选举。

拟议区域内任何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均可对成立选举提出异议。

Section § 20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对选举结果的质疑都必须在监事会审查并确认选举结果后的20天内提出。

Section § 20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组建组织或区域时的首次选举中选出的董事,如果对该选举存在法律挑战或争议,将自动成为被告。

在成立选举中选出的董事,应为选举争议中的被告方。

Section § 20933

Explanation
如果对区域组建相关的选举存在争议,必须在该区域最初组建程序进行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解决。

Section § 20934

Explanation
如果有多个与同一问题相关的法律挑战,它们必须合并并在一次审判中处理。

Section § 20935

Explanation
法院必须快速处理任何对选举结果的质疑。

Section § 20936

Explanation
选举争议的结果取决于选举是否公平并遵守了本章的规定。法院将根据这些标准作出裁决。

Section § 20937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场关于选举结果的争议,你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决后的30天内,通过提起上诉来质疑该裁决。

Section § 20938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交了上诉通知,你的上诉必须在60天内得到审理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