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可以修建必要的工程,用于为该区集水。
职权一般职权
Section § 22227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获得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水库或管道储存或输送水的权利。它也允许授予他人权利,使其可以使用该区的水库或管道储存或输送他们的水。
水区权利 水库储存许可 管道输送权
Section § 2223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签订合同来获取和使用必要的设备,以便有效利用其控制下的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区需要工具或机械来有效管理和利用水,它可以通过合同安排获取这些设备。
区可以通过合同获取和运营任何所需或合意的设备,以将其控制下的水用于任何有益用途。
区水管理 水的有益利用 设备购置
Section § 2223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聘请农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必要的员工,以执行特定的任务。这些任务包括监督灌溉或土地保护项目、就提高土地生产力向农民提供建议、进行实验,以及履行造福社区的职责,所有这些都由董事会指导。
区域可聘用农业及相关事务专家以及其他被认为必要的雇员,以从事下列任何工作:
(a)CA 水法典 Code § 22232(a) 监督用于土地灌溉或保护的工程建设。
(b)CA 水法典 Code § 22232(b) 就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方法或任何农事管理事项,向土地所有者或任何从事土地耕作的人提供建议。
(c)CA 水法典 Code § 22232(c) 按照董事会的规定进行实验。
(d)CA 水法典 Code § 22232(d) 按照董事会的规定,为区域居民的普遍福祉履行职责。
农业专家 灌溉监督 土地保护
Section § 22233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区和县签订合同,分摊定位、移除、修理或重新安置设施等工作的费用。这些设施可以位于彼此的道路或财产上。条款和费用分摊由区和县的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确保公平。
区县合同 费用分摊 设施重新安置
Section § 2223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管理和改善不属于它自己的沟渠和支渠(用于输水的小型渠道),只要使用这些沟渠或支渠的土地所有者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人同意。该区域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来资助和执行这些项目,例如贷款、还款、建设或设备租赁。1963年对本条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而非修改。
区域经由至少三分之二的由该等沟渠或支渠服务的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后,可以签订合同以运营、维护或改善不属于该区域的沟渠和支渠。
为实现本条目的,区域可以签订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和还款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租赁合同。
立法机关1963年常会期间对本条进行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区域合同 沟渠维护 支渠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