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改善一块土地的成本是每英亩五十美元或更少,并且总面积不超过1,000英亩,董事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为该区域设立一个特别改进区。

Section § 2377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董事会通知产权所有人关于区域成立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必须寄往评估簿或区域记录中列出的其最新已知地址,并遵循与通知成立区域请愿书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2377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业主就设立改善区表达支持或反对的意见。

Section § 2377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听证会程序,应该和本部分第1章中规定的、关于设立或启动某项事务的听证会程序一样。

听证会程序应与根据本部分第1章的规定,就组建请愿书举行的听证会程序相同。

Section § 23774

Explanation
在关于设立改善区的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将决定是停止该程序还是继续进行改善项目。如果他们选择继续,该项目将遵循第1章第4条中其他类似改善项目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23775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根据本法律被划入改良区,那么在最多五年的时间里,每年每英亩可能会被额外收取最高10美元的费用。这笔额外费用是在土地每年为区内目的必须支付的任何常规评估费之外的。

Section § 237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改善区成立时,该区的评估费(或费用)必须与该区的常规年度评估费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征收、收取和执行。

根据本章成立的改善区内的评估费,应与用于区级目的的年度评估费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收取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