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本章及其他与改善区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土地”是指有权从区获得水的区域,无论这些区域位于区内还是区外。其次,它明确“收入”包括区内的各种支付来源,但不包括评估费。

本章及其他章节中,当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或将要设立的改善区或拟议改善区时,
(a)CA 水法典 Code § 23800(a) “土地”指有权从区获得水但位于区外的土地,以及区内的土地,或其中任何一种。
(b)CA 水法典 Code § 23800(b) “收入”指任何支付来源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包括评估费。

Section § 23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本部第7部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依照本章设立的改善区。

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本部第7部分所有条款的规定均适用于依照本章成立的改善区。

Section § 23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土地组织成一个改善区,以实现法律条文中较早章节详细阐述的特定目标。

土地可以被组建为一个改善区,以实现本部分第1章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目的。

Section § 2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一个改善区。它规定,如果拟议区域内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同意,就可以提出设立提案。如果该区包含这两种类型的土地,这包括获得现有区内外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的批准。

根据本章设立改善区可以被提议,并且为此目的的请愿书应由拟议改善区内土地所有权持有人中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数签署,且如果两种土地都将包括在内,签名必须包括拟议改善区内位于区外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中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数,以及拟议改善区内位于区内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中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数。

Section § 23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位于区外但属于拟议改善区的土地,必须由每位所有者在请愿书中进行描述。该描述应与最新的县级评估名册一致。

拟议改善区内位于该区以外的土地,应由每位所有者在请愿书中描述,该描述应符合前一份经均衡化的县级评估名册。

Section § 2380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改进区内的业主无需缴纳评估费(一种费用),改进费用以及任何相关的凭证(金融工具)将由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收入支付。

Section § 23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第23645条中提及的通知还必须包含有关听证会的信息。听证会的目的是决定收入将如何用于支付计划中的改进项目。

Section § 23807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改善区内或区外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在关于该区成立或改善项目收入分配的听证会上提出异议,董事会必须驳回该提议,并且将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23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为偿还某些凭证而做出拨款,该拨款就不能被更改或撤销。拨出的资金必须只能用于支付命令中提到的那些特定义务。

直至为之拨款的支付凭证得到支付或赎回,该拨款应不可撤销,且所分配的收入应仅用于支付拨款令中指定的义务。

Section § 23809

Explanation
每年4月1日前,负责改善区的董事会必须设定用水费用。这些费用需要足以支付当年到期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果债券要求设立备用金以提供额外保障,则还需额外增加10%。

Section § 23810

Explanation
在此背景下,改善区凭证本质上是一种支付承诺,它们必须在最长10年内偿还。这些凭证可以有利率,但每年不得超过8%。任何例外情况都将在另一条款(即第23811条)中提及。

Section § 23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改善区董事会发行支付凭证(即支付承诺),这些凭证的支付期限最长可达20年。这些凭证的年利率不得超过8%,并在发行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