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相连的土地区域组建为配水区。其目的是根据联邦垦殖法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以在该区建设新的配水系统或对现有系统进行补充。

Section § 23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联邦垦殖法”一词,包括1902年的《联邦垦殖法》以及任何后续修改或补充该法的法律。

在本部分中,“联邦垦殖法”指1902年6月17日《联邦垦殖法》(32 Stats. 388)以及所有修订或补充该法的法案。

Section § 235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要提议设立一个分配区,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根据最新的评估名册)签署一份请愿书。

可以提议设立分配区,且为此目的的请愿书应由拟议分配区内土地所有权持有人中,依据该区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列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数签署。

Section § 23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成立配水区的请愿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请愿书需要说明拟议配水系统的计划、该区域内土地及其所有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和最新地址)、根据最新评估记录对每个所有者土地的描述,以及最后,提交请愿书的人的签名。

成立配水区的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23503(a) 拟议配水系统的计划说明。
(b)CA 水法典 Code § 23503(b) 拟议配水区内土地的描述。
(c)CA 水法典 Code § 23503(c) 拟议配水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
(d)CA 水法典 Code § 23503(d) 各所有者在拟议配水区内所拥有土地的描述,该描述应根据该区前一份经均衡化评估的评估册。
(e)CA 水法典 Code § 23503(e) 请愿人的签名。

Section § 23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呈请书及所有相关事宜,以及分配区及其内部的土地,都必须用一个编号来标识。这有助于清晰地组织和引用这些区域和活动。

Section § 23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这些文件除了签名部分外,其他内容都必须完全相同。

Section § 235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意设立配水区,您必须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提交后,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看该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