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拟议的分配区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在听证会上反对此区域的成立或反对计划中的税收,董事会必须驳回该提案,并且不得就此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Section § 23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在听证会上,理事会认定设立配水区对该区域无益,他们将驳回程序。然而,此次驳回不阻止该程序未来再次启动。

如果在听证会上,理事会发现组建配水区不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理事会应命令驳回程序,但不影响其重新启动。

Section § 23532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为成立配水区是个好主意,他们就会通过在记录中注明来使其正式化。这包括批准成立该区的请求、实际成立该区、安排每年征收一项税款以支付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并概述该区所包含的土地。

如果董事会认为组建配水区符合该区和拟议配水区的最佳利益,则应作出最终命令并载入其会议记录:
(a)CA 水法典 Code § 23532(a) 批准请愿书。
(b)CA 水法典 Code § 23532(b) 组建配水区。
(c)CA 水法典 Code § 23532(c) 规定每年以与区评估相同的方式征收从价评估,以履行根据联邦垦殖法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义务。
(d)CA 水法典 Code § 23532(d) 描述配水区内的土地。

Section § 235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为履行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垦殖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都应像其他区域摊款一样支付。分配区必须征收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合同义务。

为履行根据垦殖法与美国签订的合同项下产生的义务而征收的摊款,应以与区域摊款相同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且此类分配区摊款的征收数量和金额应足以履行该合同项下产生的义务。

Section § 23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必须确保,将设立分配区的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在分配区任何土地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备案。

Section § 23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配水区内的所有土地共同负责履行根据联邦垦殖法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对美国的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