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灌溉区水资源管理中使用的术语。“导水管”指输送水的方式,例如沟渠或管道。“区”指属于水资源管理区域并选择提供水务总管服务的灌溉区。

在本条文中:
(a)CA 水法典 Code § 22080(a) “导水管”包括沟渠、管道以及其他引水方式。
(b)CA 水法典 Code § 22080(b) “区”指任何灌溉区,其土地包含在水务总管服务区内,且水务总管此前已由水资源部任命,但选择根据本条文规定提供水务总管服务。

Section §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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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由区任命的水务总监可以亲自履行其职责,也可以通过一名称为副水务总监的助理来履行。

Section § 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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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允许一个区任命水务长,以监督该区内的用水情况。

一个区,如第22080条(b)款所定义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水务长,以管理该区内的用水。

Section § 220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灌溉区管辖的导水管的所有者,建造并维护一个坚固且实用的水坝或结构,用于从河流中引水,并确保其符合灌溉区的标准。

Section § 22082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用于分水的渠道,你必须在水流分流的地点,靠近水坝或分水工程的地方,建造并维护一个坚固且可用的闸门。这必须符合该区的要求。

Section § 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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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闸门(即水系统中控制水流的结构)必须设计成可以由负责管理用水的人员(即水务主管)锁定和固定。

闸门应采用可由水务主管锁定并保持关闭的结构。

Section § 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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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拥有一条水渠,你必须在水渠沿线的特定地点安装并维护水流量测量工具。这些工具帮助水区的水务经理弄清楚有多少水正在被引走并得到妥善利用。水区需要批准这些测量点。

Section § 220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渠(或导水管)的所有者在收到30天通知后,仍不建造和维护必要的设施,例如导流坝、闸门或测量装置,那么水务主管有权关闭该水渠。在所有者满足水区对这些设施的要求之前,该水渠不得重新开启,也不得从中取水。

Section § 2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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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拥有的水库受水务主管监管,并且它位于天然河流的路径上或使用了天然河流,你必须安装并维护测量装置。这些装置应位于水库下游的河流中,以及水库上游流入水库的每个水源上。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确定你有权使用多少水,以及你正在引水、蓄水和有益利用多少水,需经区域(管理机构)批准。

每一个受水务主管监管,且位于天然河流河床之上或横跨天然河流河床,或需要使用天然河道的水库的所有者,应当在水库下游河流中建造并维护此类测量装置,以及在水库上游,流入水库的每条河流或水源上建造并维护此类测量装置,以符合区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批准,旨在协助区域(管理机构)或水务主管确定所有者有权使用的水量,以及所有者正在引水、蓄水和用于有益用途的水量。

Section § 220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库所有者在接到水区30天通知后,未安装和维护必要的计量工具,水务主管可以打开水库的出口。水库的出口不能关闭,直到所有者遵守水区关于计量装置的规定。

Section § 22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务区制定合理的规定,以确保水资源根据既定权利得到公平分配。

区可制定必要的合理规章制度,以确保按照已确定的权利分配水资源。

Section § 220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水务总监管理和分配来自河流或其他水源的水资源,将其输送到不同的渠道和水库。水务总监必须调整闸门和控制设施,以确保所有用户都能根据其权利和应享权益获得水资源。

Section § 22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水务主管在履行职责时调节导水管或水库中的水流时,他们可以在现场张贴一份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通知,以表明该调节工作正在得到妥善管理并由他们控制。

Section § 220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管道或水库的水的引水和分配有任何变更或问题,所有对该水有权益的人都必须收到法定通知。

Section § 220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觉得受到水务监督员行为的损害,他们可以请求该县的高等法院发布禁令来解决这个问题。

Section § 220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禁令(即法院命令某人停止某事的指令)只有在听证会上证明水务主管没有根据已经确定的权利分配水资源时才能签发,无论这些权利是由法院命令、协议、许可证还是执照确定的。

此类禁令仅在听证会上证明水务主管未能根据法院判决、协议、许可证或执照确定的权利分配水资源的情况下签发。

Section § 2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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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且未经许可地篡改或修改水务主管监督下的任何水控制设备(例如闸门或水箱),则构成轻罪。同样,使用水务主管已禁止其使用的水也构成轻罪。

Section § 22088.5

Explanation
如果水务主管已经禁止使用或持有某水,但有人仍然使用或持有,这会自动被视为他们在使用该水方面有过错。

Section § 2208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25美元到250美元之间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10天到六个月,或者罚款和监禁并罚。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均犯有轻罪,并可处以不少于二十五美元($25)但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20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水务总监逮捕违反本条规定者的权力。逮捕后,水务总监必须将此人移交给县治安官或县内的其他警官。之后,水务总监需要迅速向治安法官对被捕者提出控告。

水务总监有权逮捕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并将其移交至该县的县治安官或其他有管辖权的警官羁押,并在此之后立即向治安法官对被逮捕的人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