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区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代替征收评估费,确定并收取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28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2280(a)(1) 水的使用、销售或租赁,其中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包括备用费,无论水是否实际使用。
(2)CA 水法典 Code § 22280(a)(2) 如果在备用费设立时本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已被遵循,则区域可以通过决议,根据本条文在连续几年内以相同费率继续收取该费用。如果提议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评估费,区域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规定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b)CA 水法典 Code § 22280(b) 超过每单位土地规定数量的灌溉用水输送。
(c)CA 水法典 Code § 22280(c) 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所需的水及其服务,区域根据这些协议获得了全部或部分供水,并将其提供给其边界外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在区域获得供水时,其服务权因其作为水被划拨或专用的受益人阶层成员的身份而可强制执行。
(d)CA 水法典 Code § 22280(d) 用于发电目的的水使用。
(e)CA 水法典 Code § 22280(e) 电力销售。
(f)CA 水法典 Code § 22280(f) 连接到新管道或现有管道的延伸部分,这些管道旨在向区域内不邻近现有配水工程的土地供水,并且这些管道已全部或部分由区域出资建造。
(g)CA 水法典 Code § 22280(g) 根据第 22234 条签订的合同所提供的服务。
(h)CA 水法典 Code § 22280(h) 用于地下水补给的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