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拥有并运营发电、输电、配电和电力零售设施的区,该区应在拟议出售日期前至少30天,将拟议出售为该区任何工程提供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务凭证的事宜,通知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该通知应包含《政府法典》第8855条第 (i) 款要求的信息。未能发出此通知将导致该出售无效。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可应该区的申请,豁免30天通知期。
在执行本节目的时,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可收取费用,该费用仅从债务发行出售所得中支付,金额相当于该发行本金的百分之一的四十分之一,但任何一次发行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
这些债券应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州学校基金的资金,以及可投资于本州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市政机构债券的任何资金的合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