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土地”定义为州属土地,即仍可被申请或已被申请,但尚未获得购买证书的土地。

Section § 20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有土地必须遵守适用于区的法律,就像私有土地一样。换句话说,在涉及与区相关的法律时,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受到相同对待。

Section § 2059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土地受到影响,本法律要求的任何通知都必须迅速寄送给州土地委员会。这需要将一份副本装在密封的、已付邮资的信封里寄到他们的办公室。

Section § 205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政府不负责支付在本章下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评估费或收费。

Section § 20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土地在征收评估时是未使用的,那么它不能因为未支付的区级评估费而被出售。然而,未支付的评估费仍然是该财产上的一项债权。在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即所有权主张)之前,申请人必须从征收员那里获得一份证明,确认该土地上没有逾期未付的评估费或费用。

任何在任何区对其征收任何评估时未被登记的公共土地,不得因评估拖欠而被出售,但该评估应且持续作为该土地上的留置权,且不得为此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直到申请人出示一份由征收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上没有未付的评估或费用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