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即征用权),不能用于那些目前尚未被允许的用途。

Section § 2337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各区与邻州的灌溉区合作,共同获取、管理和控制用于在其边界内引水、蓄水或配水以灌溉或排干土地的系统。

Section § 23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达成的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决议正式确定。这些合同或决议必须由所涉各区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记录。

Section § 23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或其经认证的副本,以及决议的经认证的副本,必须在区域的土地、水库场地或其他不动产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2337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各方决定如何为他们的共同目标拥有财产。他们可以选择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共同拥有。协议可以具体说明财产如何在他们之间分割或共享。

根据本条达成的协议可以规定用于其共同目的的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分别所有权或共有所有权,并可以规定财产应以何种条款或各自的比例持有。

Section § 2338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因协议产生任何权利或分歧,都可以在加州境内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和强制执行。

Section § 23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理事会的会议是定期延期举行,或者像特别会议一样召集,那么它可以与邻州合作区的理事会一起举行。这样的会议仍然是有效的,就像它在加州本区的办公室举行一样。

Section § 23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来自不同州的两个水区合作。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将水从一个州引到另一个州,储存起来,或分配给任何一个或两个水区的土地。

Section § 23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位于邻州的合作水区在加州拥有财产,如果为了实现本条目的需要。同样地,加州的水区也可以出于相同目的在毗邻州拥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