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1) 尽管本法典第21377条或政府法典第5495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奥克代尔灌溉区和南圣华金灌溉区董事组成的Tri-Dam项目董事会,每年可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索诺拉或草莓的Tri-Dam项目办公室,或距离这两座城市3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举行不超过四次例行会议。
(2)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2) Tri-Dam项目董事会应在Tri-Dam项目的一次例行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指定Tri-Dam项目办公室的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b) 这些会议的通知和举行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章(第54950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