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75

Explanation
在原董事就职后,他们必须在就职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会议。接着,在区总选举之后,他们需要在12月第一个星期五之后的首次例行月度会议当天再次聚会。在这些会议上,董事们将组建董事会,并可以处理其他与区相关的事务。

Section § 21376

Explanation
在首次会议上,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并任命一人担任秘书。这些职务的任期可由董事会随时决定更改。

Section § 213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于区办事处举行例行会议。

Section § 213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Tri-Dam项目(包括奥克代尔和南圣华金灌溉区)的董事会每年在特定地点举行最多四次例行会议。这些会议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索诺拉或草莓的Tri-Dam项目办公室举行,也可以在距离这些城市3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举行。董事会必须在一次例行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决定这些地点。此外,所有会议都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该法案管理着公共会议。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1) 尽管本法典第21377条或政府法典第5495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奥克代尔灌溉区和南圣华金灌溉区董事组成的Tri-Dam项目董事会,每年可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索诺拉或草莓的Tri-Dam项目办公室,或距离这两座城市3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举行不超过四次例行会议。
(2)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a)(2) Tri-Dam项目董事会应在Tri-Dam项目的一次例行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指定Tri-Dam项目办公室的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21377.5(b) 这些会议的通知和举行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章(第5495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213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理事会决定并将其例行月度会议的具体日期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如果理事会计划每月举行不止一次例行会议,他们也可以设定这些会议的日期。当一月份举行多次会议时,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将被指定为该月的例行会议日期。然而,任何变更若要生效,其拟议的日程安排必须在当地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21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举行的所有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并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1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会议需要有多少成员出席才能做出有效决定。通常,需要三名董事出席才能做出决定,但如果董事会总共只有三名董事,那么两名成员就足够了。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决定,休会动议或设定新的会议时间的动议除外。

Section § 2138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董事会成员在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即召开正式会议所需的最少人数)的情况下,仍可正式决定将会议延期至后续日期。

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时,可以逐日休会。

Section § 21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处理本区的所有业务活动和事务。

Section § 213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其首次会议上选举一名副主席。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副主席可以接替并履行主席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21387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主席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没有副主席,董事会多数成员可以从他们中间选出一位临时主席。这位临时主席将履行主席的职责,直到原主席回来或被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