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灌溉区发行收益债券,包括用于再融资的债券,但需遵循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规定的准则。这些债券是该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但必须遵守本章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25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提供了一种处理其涵盖的具体事项的不同方法,且不影响其他关于类似主题的法律。如果您选择遵循本章,您只需遵守其指导方针。

Section § 25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灌溉区相关的特定财务目的中“企业”的范围。它规定,“企业”只能包括灌溉区被允许购买、建设、改善或提供资金的工程或财产。但是,它不能包括用于电能分配的设施,或已用于公共事业的工程,除非该区与财产所有者之间有相互协议进行获取。

为本章之目的,“企业”一词,如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章(自第54300条起))中所使用者,应限于并仅包括灌溉区根据本分部授权获取、建造、改进或融资的工程或财产,但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25402(a) 用于公共或私人用途的照明、供暖和供电的电能分配工程或财产。
(b)CA 水法典 Code § 25402(b) 已用于公共事业目的的发电、生产、输送、分配、销售或租赁电力的工程或财产,除非该等工程或财产的获取是经由该区与财产所有者之间相互协议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