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理事会提前决定他们计划发行的债券可以提前偿还。这项决定必须在债券发行之时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来做出。

一个区域可以,通过其理事会在发行任何拟议发行的债券之时或之前通过的决议,规定在这些债券的固定到期日之前进行提前赎回。

Section § 2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可赎回债券如何通过决议批准的特定方式提前赎回或偿付。它们可以按照决议确定的顺序赎回,无论是按数字顺序还是通过随机抽签(抽签方式)。赎回可以在债券正式到期之前的任何付息日进行。此外,债券可以按其原始价值加上利息赎回,或根据决议中规定的具体条款赎回。

可赎回债券除了允许的其他方式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赎回:
(a)CA 水法典 Code § 25301(a) 按照决议规定的数字顺序或抽签方式。
(b)CA 水法典 Code § 25301(b) 在其固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付息日。
(c)CA 水法典 Code § 25301(c) 不超过其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或按照决议中规定的条款。

Section § 25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债券被要求赎回时,必须在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发布通知。该通知应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并且该报纸必须是在办公机构所在县印刷和出版的。

Section § 25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赎回通知最早可在赎回日期前30天刊登,最晚则在该日期前90天刊登。

赎回通知的首次刊登,应在赎回日期之前不少于30天,亦不多于90天。

Section § 25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在指定的赎回日期前,已经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那么从那个日期起,这些债券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如果在确定的赎回日期,该区已备妥资金用于支付所召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则其利息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