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60292(a) 区域应指令、审查并存档一份独立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迟于区域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该独立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应由经加利福尼亚州会计委员会许可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编制。该独立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应符合由美国政府问责局编制的政府审计准则中规定的标准。
(b)CA 水法典 Code § 60292(b) 独立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应在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给州长、参议院治理与财政委员会或其继任者、众议院地方政府委员会或其继任者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
(1)CA 水法典 Code § 60292(b)(1) 独立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应包括,无论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是否单独报告(包括装订在同一文件中的单独报告),任何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欺诈、不遵守法律、法规、合同和拨款协议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的发现。区域应就发现的问题附上书面评论,提供区域负责官员的观点以及他们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2)CA 水法典 Code § 60292(b)(2) 除了独立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外,区域还应提供关于区域计划进行的资本改善项目相关支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