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变更公司解散
Section § 604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至少有25%的选民希望该区解散,他们可以通过签署一份请愿书来启动这一程序。他们必须将这份请愿书提交给该区所在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并且请愿书应包含希望解散的简要理由。
Section § 6043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请愿书提交后,县选举官员有30天时间来核实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选民签署了该请愿书。这是为了确保请愿书达到所需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60432
Section § 60434
如果县选举官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符合要求,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将请愿书提交给主要县的监事会。当县选举官员提交请愿书后,监事会应发布在该区举行选举的通知,以决定是否解除该区的法人资格并解散该区;但是,如果该区已发行债券,监事会不得审议该请愿书或根据本条采取任何行动,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债券已完全偿付。
Section § 60435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是否解散公司的选举通知必须在区报上公布。此公布必须在选举日期前7到28天之间进行。通知必须清楚说明该区的选民将决定是否解散公司,并应指导他们如何在选票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解散。
Section § 60436
Section § 60439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决定解散一个水资源补给区,那么监事会必须记录一份命令,确认这项决定,并正式宣布该区解散。这份命令将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生效。
Section § 60440
Section § 60442
当一个区解散时,县监事会必须迅速确定该区有多少债务、有多少资金,以及别人欠它多少钱。区董事必须将这些财务信息提供给监事会。在30天内,该区必须将其所有资金移交给县司库。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并根据未来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60443
当一个区解散时,该区的所有公职人员必须立即将他们拥有的所有公共财产、记录和数据移交给该区所在主要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60446
Section § 60447
如果一个区域的所有债务都还清后还有剩余资金,这笔钱将由县财务官保管。接着,监事会必须将这笔额外资金分配给该区域的纳税人。每位纳税人都可以要求拿回他们应得的剩余资金份额,监事会也必须把钱退还给他们。